你的债权,怎么就能变成了股权?/赫少华
你的债权,怎么就能变成了股权?
债权走向股权|物权的几个途径
文|赫少华,合伙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之前,听姚辉老师的讲座:民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在谈“习惯”于法律适用的情况时,列举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买卖性担保条款的司法实践的尴尬困境,提到另一种思路-以物抵债(但并未展开该思路)。
更早些时,有人询问债转股的操作,在私募项目操作中,债如何转及哪些债可以转?
然后,遇到一则案例,最高法院,执行标的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债,该财产是否尚具有执行性。
此三个问题,在某个瞬间,同时在一框中闪现,一个债,如何就变性质呢?债权走向物权化(股权)的渠道。
一、债转股
就债(公司债)转股的问题,叨一叨,目前司法中,在增资环节存在适用的可能性,但公司设立中,一般不做操作性考虑。
◆债权的限制: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转股的债权需为一下情形之一:
⑴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⑵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⑶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旧办法已结束: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7号令公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
但近两年的裁判文书中,有个别引用时仍采摘的是旧办法,而非新规定,概囿于协议自身的条款约定等。
◆债权做评估、验资:《公司法》第27条,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虽如今法定验资程序已被取消,但对资本认缴、实缴情况的披露与调查的意识及操作相对增强,如官方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中如何有效化债为股权或产权?
开篇提到的买卖性担保,条款主要是针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
但场景也可类推于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借贷的情形,企业间融资以名股实债的操作方式并不鲜见,且受投融资方追捧,但多留有保障性配套条款,如股权回购等,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3号等的认定。
但在名股实债的纠纷中,湖州市吴兴区法院(2016)浙0502民初1671号判决,则在一定范围内推翻此固有思路,虽然常规情况下以“实质重于形式”(如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款项的形式,但对第三方而言,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更为重要,尤其是本案中进入破产程序,则陷入了信赖外观利益而将“实债”而认定为“股权投资”,错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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