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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债权,怎么就能变成了股权?/赫少华(2)

但不可否认,诸多交易结构的设计本身,以此进退均有据的思路(平日股权外观示人,忙时债权实质示法),很大程度上存在模糊认定的可能性,个别交易中,存有股东投资与股东借款的双重身份,更是增加认定的困难度、及发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

三、司法变价程序中的以物抵债的操作
上述讲的均是以协商形式达成的化债为股的路径,以物抵债也并非为司法所不容,如最高法院认定的【最高法院民间借贷解释,否定了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以房抵债的有效认定?】,即诉讼中、执行中和解,均存在能达到以物抵债的结果,然而,司法变价程序中的以物抵债另有洞天。

最高法院(2014)执复字第19号中,执行标的在第三次流拍后,进入变卖程序前,存在一个环节认定,即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该案中,依据法律规定,以拍卖的不动产交付抵债需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且应以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为标准进行折抵,应受清偿的债权数额低于抵债财产价值的,申请执行人还需补交差额。

本案中,被执行人虽提出抵债方案,但因案涉标的物的拍卖保留价高于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履行数额,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标的物如何分割、其价值如何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否支付差额以及如何计算差额等事项均未达成一致。在未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不能强制将拍卖财产交其抵偿债务。
至于申请执行人何时能主张以物抵债?

根据最高法院(2014)执申字第239号认定,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以物抵债的时间,申请执行人在第二次拍卖流拍后何时申请以物抵债,并没有规定必须在拍卖流拍后及时提出申请;本案虽然启动了第三次拍卖程序,但已被停止,实际未进行第三次拍卖,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以物抵债并不违法。

延伸一下:

法律适用,另可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但存在一个问题,在三次拍卖流拍后,能否进行重新评估拍卖?有观点认为可以,但个案中,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为由,拒绝。

◆赫少华律师,联系方式:138-1682-3849,邮箱:hsh@yuan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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