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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行政的现代化/黄国钧(11)
建立公听代表人制度的必要性在于确保公听功能的有效实现和解决公听代表人的实践问题。公听代表人制度的建立要考虑民主、公正、公开和效率的要求以及公听类型和性质、社会自治程度等因素。公听代表人制度包含适用范围、代表的遴选、代表的地位、代表参与公听的程序和救济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六 公共行政在乡村的现代化
依法行政在今天已经成为一个相当热门的话题,随着公共行政现
①我国《价格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条例》及《规章制定条例》中均对听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代化的进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口号也应声而出。但公共行政在乡村到底是如何运作的呢?现举例说明:
陕西北部某乡农民在十年前向镇信用社贷了一笔款,数额200元,期限3个月,到期一直未还。1996年,在地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加强“依法收贷”的促动下,信用社向驻乡人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法庭庭长因此带着信用社的人下乡收贷。他们不仅从县农工部租了一辆小面包车,而且请了派出所的民警“以壮声势”。到了该村,法庭庭长先找到了村干部,由村干部找到借贷人,并在借贷人的家里开了庭。庭长追问这笔贷款为何不还。借款人除了声称无钱以及其他借口外,还称民间流传:到了1997年底,所有欠政府的贷款都会取消。庭长驳斥了这种流言,要求当事人还清贷款本息700多元及付清诉讼费用200多元。借贷人声称无法还这么多钱。村干部此时发言,首先批评了借贷人,随后在未同法庭庭长以及信用社商量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地要求借贷人及时还上本息,诉讼费和交通费就免了,由他自己“给你顶上这个人情”。对此,法庭庭长并不反对,反称,这是调解的办法,没有加上15%的罚款。如果借贷人不接受,那么就到镇上法庭,按国家规定办,该罚就罚。最后借贷人出去借了钱还了贷款本息。这一“开庭”究竟是“审理”还是“调解”,事先并不清楚。但据后来的补充调查,发现案卷的“制作”是按调解进行的,所有记录都看不出场景和开庭其间的种种讨价还价,似乎一切都非常严格地符合法定要求。①
①强士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488-514页。
就上述案例来说,国家法在乡土社会的运作显然存在不少问题。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了一个权力运作的问题。按照依法治乡的思路,法治的实现依靠的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推动。但是,我们在是否有能力把国家权力贯彻到底,有效地实现依法治乡上存有疑问的。从上面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一些基层司法机关或政府所掌握的各项资源是严重不足的,对于一个小额的借贷案件,不仅要庭长亲自出马,而且要租面包车,借用派出所的民警,才有足够的“声势”。因而,国家法的实现水平也难免大打折扣,许多民间纠纷难以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得以解决。出于维持民间秩序和稳定的考虑,采取变通的做法,容纳一定的乡规民约对民间秩序加以调节是有必要的。因为再要求捉襟见肘的国家加大投资,补充法律能量是不现实的。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与西方不同,它不是一个客观的自然进程,而是在经历了近代的巨痛之后,由国家自上而下实施的政治计划或安排。在现有局面下,公共行政现代化的进程不可能绕过广大的农村。农村问题一直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瓶颈,对于中国目前所推进的经济和法律现代化而言,农村的现代化是最终实现这一目标的落脚点。中国的选择不在于是否要进行现代化,而在于如何现代化,这其中的一个困境即是以国家的主导力量推进农村乡土社会的转变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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