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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行政的现代化/黄国钧(6)
“确保行政作用过程完全贯彻‘法的支配’原则;确保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说明责任。”“建立使公民便于利用的制度。”“设置行政法院,按照司法一元化确保专业法官的审判,即使非专业人士也易受到司法救济。”①
上述建议的目的旨在建立“责任政府”、“有限政府”、“透明政府”。
四 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度改革
①王彦:《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的动向》《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对于中国来说,奉行“依法治国”方略以及加入WTO,必将提出全球化的法律规范如何与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相整合的问题。事实上,中国国内的公法制度,即宪法和行政法制度,不仅构成法治之实现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WTO自由贸易理念及其多边贸易体制的落实具有关键性意义。特别是作为国内公法的行政法制度,更涉及到世界贸易管理规范的核心问题。①
根据《中国议定书》和WTO《工作组报告》,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其中包括:法律与规则制定的透明度,对规则定制过程的公众参与,法律与政策的统一实施,管制性行政过程的效率化和合理化,等等。从法治的角度看,政府行为模式的变革需要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来进行,因此,规范和引导政府行为模式变革的上述行政法制度改革必将成为我国在加入WTO背景下法律制度改革的中心问题。
法律统一实施要求不同地域之间法律与政策实施程序中的繁文缛节和某些程序规则上的技术障碍得以消除,实现行政高效。法律统一实施,还要司法统一。目前,司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家乡的正义”(home-town.justice)被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是理所当然。一个普遍的情况就是外地人不敢告本地政府,涉外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少。究其原因,外地人主要害怕的是政府的报复及政府对司法的压力。
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正在讨论的提高管辖级别的呼声,也正是为
①应松年、王锡锌:《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度改革的几个关键问题》(http://www.chinalawinfo.com。2004年1月13日)
奉行“依法治国”方略而针对行政干预司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的对策。①
行政法律制度现代化最主要的是透明度原则,主要包括:
(1)行政立法现代化。我国现在的行政立法虽然也有调查,研究,咨询,协商的做法,但这些程序基本上属于内部行政程序,而且程序操作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所以相对人能够了解的行政立法过程信息是极为有限的,更谈不上公众广泛而有效地参与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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