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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行政的现代化/黄国钧(7)
(2)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公开。立法过程和法律文件及行政措施的公开,是构建“阳光政府”的基本要求。目前,在行政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信息禁区”和“黑洞”,存在诸如内部指标,内部措施,内部批复,内部精神,这些所谓的“内部”往往冠之以“机密”不得外传。
(3)行政执法现代化。所谓管制机构的中立,既包括实际利益无涉,也包括形式公正。就实质而言,必须废除不必要的行政垄断,政府必须和企业脱钩,成为市场的宏观监督者。另外,还有行政机关最终裁决与抽象行政行为案件问题;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进行审查的机构的公正和独立性问题;需要按国际上“客观公正”原则,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和方式进行反思和评估,进行必要改革的问题。
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是一种知识的挑战。行政法在传统上是国内公法,但现在明显呈现国际化趋势。国际条约和协定对成员国政府的义务的规定,必须通过国内立法和执法而得到落实。
①应松年、王锡锌:《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度改革的几个关键问题》(http://www.chinalawinfo.com。2004年1月13日)
人治大于法治,人们对清官的期待心理以及“民不与官斗”的思想根源,都反映了人治倾向、权与法的较量,这是值得我们注意与克服的。
五 行政救济制度
(一)行政诉讼程序。
建立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首先,行政现代化意味着行政民主,而行政民主必须通过行政程序制度实现,例如公众参与行政管理,公众获知行政管理信息,公众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实施监督等都必须借助行政程序制度实现;其次,行政现代化意味着科学管理,而在行政领域推行科学管理亦有赖于行政程序制度予以保障。例如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在决策过程中和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进行可行性论证,接受专家咨询,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这些做法均需要有适当的程序制度;此外,民主、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不仅是行政行为实体公正、准确的保障,而且其本身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现代化中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这些价值有参与、公平以及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等。“一项符合这些价值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固然会形成正确的结果,但是这种程序和过程的正当性并不因此得到证明,而是取决于程序或过程本身是否符合独立的程序正义标准。”①
行政程序制度与行政现代化的关系既然如此,那么,我们要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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