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如何询问鉴定人/李军律师
庭审如何询问鉴定人
——以医疗损害为例
文/李军律师 15155206636
申请人鉴定人出庭未必会有好效果,即使效果好又未必会有好结果。但作为对鉴定意见不服的最后救济手段,在重新鉴定仍然不理想或申请重新鉴定未获准许之后,申请鉴定人出庭,就再也容不得你思来想去权衡一番了。还幻想着凭借自己才富五斗技艺高超,能说服法官,或幻想着法官宅心仁厚大发慈悲,不是不可能,但绝对是小概率事件,就像买彩票。买彩票中了则中了,不用担心会被收回。而小概率事件中了,则给对方上诉、申诉之口实,给对方指责法官有滥用权力之嫌疑。此种情形下,改判则不是小概率事件,它生生会把稍稍“偏离轨道”的法官又拽回“以鉴代审”之“正轨”。就在昨天,还有法官面对我提出的法官应对鉴定意见实质审查时,说我法官又不懂专业技术,没有那个能力完成你说的实质审查。这句话让我相信,她绝不会犯不“以鉴代审”的“错”。
言归正穿,实践中当走到这再无可退之处时,还能给自己一线机会的唯有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盘问(规范用语应是质询,本文以盘问或询问这些比较中性、柔软的语词代替)。但如何针对出庭的鉴定人进行询问,则不仅要从技术角度考虑,还要从战略角度,首先制定详细、周密的庭审盘问计划。因本文纯粹是律师实务的总结和运用,下文将结合真实案例来展开。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7日02时,产妇孕38+4周到被告医院待产,经诊断产妇患有原发性高血压、巨大儿、妊娠期糖尿病、宫颈内口松弛?。但对于产妇巨大儿、妊娠期糖尿病可能会产生的母婴风险,被告医院没有告知产妇,仅按正常分娩向其丈夫告知并由丈夫签署知情同意书。由于当时产妇已被推入产房,丈夫也无法将所知悉的情况告知产妇本人。当天03时30分,原告出生,但左臂丛神经被拉伤(产瘫二型)。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等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分娩当天取消妊娠期糖尿病的诊断、肩难产处理欠规范、病历书写不严谨且自相矛盾的诊疗过错,但产妇自身妊娠期糖尿病、高血压、急产等系导致原告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因素,亦与医方的过错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轻微因素,参与度拟为5%-15%)。
原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理由是1.既已认定被告未尽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却得出仅具有轻微因果关系的结论,自相矛盾;2.具备剖宫产指征情形下,是否剖宫产应以产妇本人意愿为准,而不是以被告意愿代替产妇决定权;3.致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因素是助产不当而非产妇自身因素,并提供多组相关教科书、诊疗规范支持己方意见。法院拒不同意重新鉴定,理由是原告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推翻鉴定意见。至此,原告还可以行使的救济手段就是申请鉴定人出庭,除此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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