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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如何询问鉴定人/李军律师(2)
针对即将到来的庭审,法庭上如何向鉴定人提问,鉴定人回答是否会有利原告,如何应对庭审出现的意外事件,我方作为申请方必须要周密部署。对此,我的经验是:
首先,必须不能轻视对手,要将拟出庭的鉴定人作为该领域的专家来对待,尽管相当多数鉴定人不具所涉领域的知识背景和临床经验;其次,涉案证据材料再次研究透彻,对各个诊疗细节了熟于心,尽管此前已多次阅卷并做有笔录;其三,针对要反驳的鉴定意见中的关键问题进行汇总,对所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进行研究、查证,找到支持己方观点的学说论述和诊疗规范,找到鉴定意见中没有科学依据和诊疗规范依据的部分观点;其四,设计庭审发问问题及顺序,并预想鉴定人可能回答的内容,如有不利己方之处该如何应对;最后,预想被告会不会向鉴定人发问及可能提出的问题,及鉴定人可能给出的答案;法官是肯定会提问的,也必须要预想法官会提出哪些问题;针对被告或法官可能提出的问题,研究如何先行将他们的问题囊括在己方发问问题中,以便提前堵截可能不利己方的观点出现。
蓝图设计好后,便开始设计具体的问题。比如针对本文给出的案例,首先要解决的是本案是否具备剖宫产指征,如果具备,则应否告知并征求产妇本人意见,然后才是其他问题的逐步展开。围绕鉴定意见中的争议焦点,涉及的发问及顺序如下(红色文字为笔者凭记忆鉴定人当庭给出的回答,并不十分准确):
问1:鉴定人您好,请问依你们审查检材所见,产妇当时是否具备剖宫产指征?
答:鉴定意见书中是这么认为的,但同时也考虑即使告知了,产妇选择剖宫产的可能性也很小。
问2:您的意思是,鉴定意见也确认产妇具有妊娠期糖尿病、巨大儿,原发性高血压这多种分娩高危因素,是具备了剖宫产指征的,对吧?
答:应该是这样。
问3:这也是根据现行诊疗规范作出的判断,对吧?
答:(没有回答)。
问4:鉴定人是否了解,产妇妊娠期糖尿病、巨大儿发生肩难产的几率要比正常产妇高出几倍?
答:不清楚。(这个问题,我们会在书面举证阶段提供几组教科书向法庭阐明,鉴定人回答不清楚就够了,说明鉴定人既不熟悉涉案领域知识、实践,且基于此而严重疏忽了这一点与损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才将主要因素归于产妇自身。当然,当庭也可以继续展开询问,比如继续追问鉴定人:是否了解妊娠期糖尿病、巨大儿与臂丛神经损伤之间的关系?)
问5:既然如此,请问你们鉴定人是根据什么作出的判断,认为即使告知了产妇这些情况,产妇选择剖宫产的可能性仍然很小的呢?
答:(仍然没有回答。其实这个问题,鉴定人无论如何是找不到规范的,而是在听证会上时采用了被告的说法,被告妇产科主任始终坚称即使告知最终选择剖宫产的可能性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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