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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刑法学》第五版(下)罪刑各论/肖佑良(2)
评析:刑法规范是一个不可拆分的行为整体,具有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原则与例外,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五大统一的属性。其中,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是指刑法规范这个行为整体本身,既是事实,又是价值。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就是事实与价值同时存在,一体两面。事实就是字面含义代表的事实,价值就是字面含义代表的价值。刑法规范的这种价值属性,能够与时俱进,适应不同时代不断变化的生活事实,使得刑法规范能够以不变应万变。
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刑法解释的原则。传统的刑法解释方法,五花八门,刑法解释的结论,形形色色。因此,刑法解释上的分歧,层出不穷。然而,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刑法解释,不允许彼此对立的解释结论共存。问题就在于刑法解释,仍未找到确保罪刑法定原则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的途径。每种解释结论都声称自己才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成为刑法学永恒的课题。实际上,学者们早就意识到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持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同时并重的原则。然而没有将之确定为刑法解释的原则,也就是坚持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有机统一。其实,确保刑法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办法很简单,那就是坚持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同时并重。只要生活行为与刑法规范的事实(也就是行为整体),两者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都相同,也就是两者的价值相等,刑法规范就可以解释(演绎)成为该生活行为。所以,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刑法解释的原则是坚持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有机统一。
《刑法学》第五版有关如何解释构成要件的论述,仅仅只阐明了刑法解释大致的方向,并不知道具体的解释路径。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原因就在于没有认识到刑法规范本身五大统一的属性。
我国刑法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刑法,最讲人权。尽管我国刑法也存在问题,但是瑕不掩瑜。中国刑法采取质+量的立法模式,抬高了入罪门槛,使我国在押人员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长期保持在很低的水平上,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与中华文化长期坚持打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刑事政策一脉相承的,体现了独特的东方智慧。因此,我国刑法,只对准社会危害性最突出最典型的行为类型。换言之,在相同类型危害社会的行为中,只有社会危害性最突出最典型的行为类型,才是刑罚打击的对象。刑法解释必须坚持这个导向。例如,我国故意毁坏财物罪,只打击毁灭财物的和损坏财物这两种社会危害性最突出的行为类型,因为这两种行为才导致社会总量财富减少。至于《刑法学》第五版所谓的效用减少说,因为既不符合毁灭财物或者损坏财物两种行为的形式特征,也不符合毁灭财物或者损坏财物的实质特征,实际就是类推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中国刑法如果接受所谓的财物效用减少说、财产性利益纳入侵财犯罪对象,那么故意毁坏财物罪打击的范围就会猛增N倍,其他侵财犯罪打击的范围同样会猛增N倍,中国刑法的鲜明特色无疑将消失殆尽。例如,某人内急,一时找不到公厕,跑到某豪华车后面对着轮胎撒尿,就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了。这是需要认真反思的。整个社会在押人员少,就是最大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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