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刑法学》第五版(下)罪刑各论/肖佑良(32)
机器能够被骗的实例。验钞机大家早就熟悉了。然而,有几个人真正了解验钞机的工作原理呢?大家仔细观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银行营业网点现钞业务量大的服务窗口,银行柜员通常都不是人工去分辨现钞真假的,都是交由验钞机进行验钞分辨的。只在验钞机报警时,银行柜员才人工去辨别。这就是说,银行中早己实现验钞自动化与智能化。对于坚持机器不能被骗的学者,有必要研究一下验钞机的工作原理。对比一下人工验钞的过程,看看两者之间有何异同。人工验钞的过程是,开始学习真钞的信息特征,在头脑中记忆真钞信息特征,采集拟验钞票的信息特征,在大脑中对拟验钞票的信息特征与记忆中真钞票的信息特征进行比较与核对,如果拟验钞票信息符合记忆中的真钞信息特征,就得出拟验钞票是真钞票的结论。否则,就是假钞票的结论。
验钞机的工作原理,就是模拟了人工验钞。验钞机使用传感器代替人工验钞的眼、耳、手等感官系统,验钞机的存储器代替人的大脑,当我们最初使用验钞机时,打开设置按钮,把一匝一匝的真钞票从验钞机上过一遍,然后验钞机就把一匝一匝新旧程度不同的真钞票的信息特征采集并记忆在存储器中,接着将设置按钮拔到工作位置,验钞机就能够投入工作了。当你将一匝需要验钞的钞票放在验钞机上过一遍,验钞机就能承担起验钞的工作,使得银行柜员不需要人工验钞了。可见,弄清楚了验钞机的工作原理,验钞机就是一台模拟人工验钞的智能机器。不言而喻,人都能够被骗,机器毫无疑问能够被骗。一些伪钞仿真度很高,人分辨不出来,机器同样也分辨不出来。因此,机器能够被骗,不是承认不承认的问题,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随着智能机器的普及应用,机器能够被骗的事实,会越来越常见。理论界不能固步自封,要与时俱进。否则,理论落后于实际将无法避免。
《刑法学》第五版所谓“机器也可能成为受骗人,就会导致诈骗罪丧失定型性,从而使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丧失罪刑法定主义机能”的论断,显然是固执了“机器不能被骗”之己见,违背了客观事实,未能了解和掌握“机器能够被骗”的新知识新理论,结论脱离实际在所难免。事实上,机器能够被骗,既没有使诈骗罪丧失定型性,也没有使诈骗的构成要件丧失罪刑法定主义机能。相反,诈骗罪罪状所可能具有含义,增加了新的内容,就是模拟人工的机器也能够被骗,这就是人类社会技术进步的标志。《刑法学》第五版在此问题上,已经落后于时代了,下面几个案例就是明证。
自动售货机的案例。自动售货机有触发式的,纯粹依靠机关被触动,便将货物送给投入硬币者。此类售货机不具备识别真假硬币功能。这种情形下如果投入普通铁币(假硬币),当然就不存在机器被骗的问题,应认定为盗窃。不过,智能化的自动售货机是具有识别硬币与纸币功能的,此类售货机可以成为被骗的对象,原理跟上述验钞机是一样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智能化的售货机是具有交易功能的,能够处分商品给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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