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刑法学》第五版(下)罪刑各论/肖佑良(33)
汽车智能锁。行为人使用某种工具,即使把汽车智能锁打开了,也不存在诈骗汽车。因为行为人打开智能锁,只要不把汽车点火移动,汽车仍然处在车主的控制范围内(观念上的控制)。唯有把汽车开走,才是具有刑法意义的违背车主意志的(盗窃)行为。这种情形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住宅大门智能锁。跟汽车智能锁一样,打开智能锁,的确是骗了智能锁,但是智能锁并不处分住宅内的财物,行为人打开锁之后,从户内窃取财物的行为才是使被害人财物损失的原因。因此,这种情形也只能成立盗窃罪。门禁智能锁、汽车智能锁或者保险柜,与自动柜员机明显不同,原因就在于柜员机具有处分财物的功能,保险柜、门禁等智能锁,是没有处分财物功能的,不能混为一谈。
机器知道,就是银行知道。《刑法学》坚持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在柜员机上取款,没有欺骗银行任何人,故只能成立盗窃罪。其实,这种观点是不了解现代银行,错误理解现代银行运行机制的结果。事实上,现代银行早己电子化,智能化,自动化,存款与取款等银行业务,都是交由银行服务器全权负责处理的,根本就不需要有银行管理人员了解具体客户什么时候存了多少款,什么时候取了多少款,什么时候转了账等等。行为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取持卡人的存款,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账号取款,就是冒用持卡人的名义实施取款。因为银行服务器只会识别账号,默认账号取款人就是持卡人。行为人冒用持卡人名义进行取款操作,服务器仍然默认取款人是持卡人。在此意义上说,银行服务器就是被骗了。代表银行意志的服务器被骗了,服务器因此处分持卡人的存款给了行为人。这就是典型的三角诈骗。相反,《刑法学》第五版盗窃的观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是照抄国外刑法理论的观点。
(十六)盗窃的特殊情形
将他人的财物当做自己的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成立盗窃罪,同时触犯诈骗罪。例如,甲见外地来本地买树的,便将同村乙家(均在外打工)价值近万元的活树卖给外地人。“没有处分权却擅自出卖他人的所有物,让不知情的买主搬走财物的场合(利用没有故意的间接正犯的事例),成立盗窃罪。在这种场合,行为人自己窃取财物,与将该财物交付给第三者,在实体上是相同的,故肯定盗窃罪的成立是没有问题的(只是行为人节省了两次转移财物的劳力)。”问题是,甲的行为是否同时对买树人成立诈骗罪(想象竞合犯)?甲无疑欺骗了买树人,使买树人误以为树为甲所有,进而向甲支付了对价。所以,关键在于买树人是否存在财产的损失。根据无权处分完全有效说,买树人通过支付对价获取树是有效的,因而没有财产损失,甲对其不成立诈骗罪。根据无权处分无效说,甲的处分行为不具有效力,买树人存在财产损失。根据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说,买树人是否存在财产损失,取决于所有权人事后是否追认以及行为人事后是否取得处分权。本书认为,甲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因为根据目的失败论,买树人虽然支付了对价却未能买到没有瑕疵的树,故仍然存在财产损失。但是,由于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宜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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