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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刑法学》第五版(下)罪刑各论/肖佑良(35)

(十八)玩忽职守与丢失枪不报罪
正确处理玩忽职守罪与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关系。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丢失枪支不报罪。另一个方面,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丢失枪支后及时报告,但仍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罪。应当认为,在后一种情况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的犯罪构成。但是,这里存在罪刑不协调的现象。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法定刑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而玩忽职守罪的一般情形的法定刑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徇私舞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显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丢失枪支不报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对及时报告者处罚,应轻于对不及时报告者的处罚。然而,如要对及时报告者以玩忽职守罪论处,而对不及时报告的以丢失枪支不报罪论处,则意味着对轻罪的定罪量刑反而较重。这损害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为了维护犯罪之间的协调关系,有必要考虑相关途径的利弊。第一种途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但对于丢失枪支没有过失的,认定为丢失枪支不报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丢失枪支造成严重后果,不是是否及时报告,只要对于丢失枪支具有过失的,认定为玩忽职守罪。第二种途径:对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丢失失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论是否及时报告,均应认定为玩忽职守罪;对于其他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丢失枪支不报罪。第三种途径:对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丢失枪支后及时报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虽然可以认定为玩忽职守罪,但仅适用刑法第397条中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前两种途径都只能部分解决罪刑不协调的问题,因而存在缺陷。第三种途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可能导致玩忽职守罪内部的不协调。本书采取以下方案: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是丢失枪支不报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其他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丢失枪支不报罪。

评析:《刑法学》第五版认为“丢失枪支及时报告,但仍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罪。”这里出现了常识性错误。因为玩忽职守罪中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的直接原因。换言之,只要行为人没有玩忽职守行为,那么前述结果就不会发生。丢失枪支及时报告了,根本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丢失枪支不报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之结果,根本不可能是丢失枪支的行为人直接造成的,而是获得枪支的其他人直接造成的。所以,丢失枪支后只要及时报告了,什么罪都没有,何谈能够成立玩忽职守罪呢?《刑法学》第五版上述错误观点,引起了罪刑不协调的问题,纯属假命题。书中例出的理论界所谓的三种解决途径,实质就是自己先提出一个假命题,然后自己想方设法解决这个假命题。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命题是假的,解决假命题的方法一般也是假的。这就是理论研究陷入误区的典型事例。其中,第一种途径,丢失枪支会没有过失么?没有过失的人会追责么?有过失的都认定玩忽职守罪,还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么?第二种途径,第三种途径亦是一样的。仔细研究《刑法学》第五版给出的所谓解决方案,显然混淆了丢失枪支不报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界限,因而得出成立想象竞合犯的超越常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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