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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职员离职后竟引发侵犯商业秘密罪风波/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2)

最后,YN公司以及刘某春、丛某滋、刘某洪利用掌握的TD公司商业秘密,与TD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已经构成了对TD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违反要求和约定的披露之诉中,判断是否存在保密义务是前提也是关键。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行为。该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侵权人对权利人存在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即使存在商业秘密,若侵权人无保密义务,则不能成立此种方式的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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