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法制和民族关系/王忠平(10)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在民族问题自身重要性的客观要求下,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民族法制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民族立法取得了重大成就,其标志是1982年宪法和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82宪法继承并发展了54宪法调整民族关系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总结了1954年以来在民族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民族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奠定了新时期民族立法的法律基础;1984年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此基础上,民族立法工作全面展开。
首先从数量上看,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中,专门对民族问题或涉及民族问题的法律,就有35个;全国156个民族自治地方中,有119个自治条例,还制定了63个单行条例和43个变通规定;辖有自治地方的省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0个等。(以上资料截至到1998年12月)
其次,从纵的方面讲,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法规层次较多,大体上可分为六个层次。(1)、根本大法—宪法;(2)、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3)、一般法如森林法、草原法等;(4)、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如《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5)、调整民族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如湖南、山东、北京等12个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条例等;(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等。这六个层次使民族法形成了层次交叉成网络状态的垂直体系。
第三,从横的方面讲,规定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遍布各个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等。在内容上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按其调整的对象,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关于保障民族平等团结的法规。这类法规首先源于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总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宪法其他的条文里,以及依据宪法的这些规定,其他的的相关法律也就维护民族平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和图形;《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刑法》也就那些严重妨碍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等等。(2)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的第三章第六节是专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除此以外还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法规。(3)、关于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法规。这类法规很多,其内容涉及到基本建设、财政体制、商业贸易、农业经济等等。如《草原法》规定,“国家建设在民族自治地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等等。在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改善少数民族生活方面,还有一些专门的、具有规范性的文件等。(4)、关于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事业的法规。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一类的单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比较多。在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方面也有众多的法律、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汉字文学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等。(5)、关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制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监狱法》规定,“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给予照顾”,等等。(6)、其它法规。如《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等。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