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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法制和民族关系/王忠平(7)
行政调节具有以下特点:(1)、政策的制定比较快,也比较容易;(2)、政策的覆盖面广,民族关系的所有方面都可以通过制定、执行政策来处理;(3)、政策的灵活性大,当然主管随意性也大;(4)、政策具有易变性、临时性,因而稳定性差;(5)、政策虽具有一定的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但不及法律那么高;(6)、政策调节的效果比法律调节差,违反政策的处罚缺乏量的规定性,往往教轻,而且从性质上说,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而非法律处罚。
法律调节的特点有:(1)、法律的制定程序比较严格,从起草、修改到提交立法机关讨论通过、最后公布实施经历的时间较长。一般来说,制定一部法律比制定一项政策要难得多;(2)、法律规范的内容具体的硬性规定较多,弹性小,可操作性强;(3)、法律制定的内容一般都是比较成熟或已经相对定型的东西,因而法律的稳定性好;(4)、法律具有相对的客观公正性,可避免主观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结果人们比较容易接受;(5)、法律比政策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更大的强制力,法律比政策更容易得到贯彻执行;(6)、法律对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处罚的性质与程度也与政策不同。
虽然行政调节与法律调节各有特点,各有长短,但比较而言,法律调节方式无论从可操作性、独立性来说,还是从实际效果以及可执行性来说,都要明显好于行政调节方式。因此,在选择调节体系,确定调节方式的结构和重点时,应选择以法律调节为主,行政、社会调节为辅的民族关系调节体系。
2、新形势下,确立以法律调节为核心的民族关系调节体系的必然性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就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党在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更是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的内容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业,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从中可知,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去管理的三大类事务: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业。这三类事务都和民族问题、民族关系密切相关。
首先,用法律作为调整民族关系的核心手段是依法治国及发展民族关系的需要。依法治国要求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治理。所以,在纷繁复杂的民族问题中,在网联社会关系的民族关系中,如果不能以法律加以规范,使之处于有序状态,那么就整体而言,依法治国的目标将很难实现。换言之,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民族关系的依法调整,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从另一方面来说民族关系作为一种有自己特质的社会关系,内容丰富、复杂敏感,并且和其他社会关系相互作用,因此,要使之处在一种良好的状态之中,必须服从一定的规则。这个规则就应当是基于国家的利益和各民族的意志而设定的法律。因为法律关系具有的特性要求调节这一关系的手段必须是强有力的。在现代社会,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事物可以有这种力量。法律是国家的意志,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是以法庭、监狱等国家机器为后盾的,任何一种社会力量都无法与法律相抗衡。所以在法律的规范和制衡下,可以使民族关系的积极方面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良好的作用,可以使民族关系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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