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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倪昊(10)
实际上,当前的农地使用制度主要就是依靠契约——土地承包合同的方式来安排的。当然,契约化的农地使用权制度存在对权利保护不够有力的缺点,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以下两方面的改造。
1、 契约的格式化。有调查表明仅有13%的农户有土地承包的书面合同,而
且相当一部分书面合同的内容很不完善。这种不完备的契约为界定农户与集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制定一些格式化的农地使用契约范本,将有助于建立较为清晰的农地使用制度。
2、 契约的法定化。为避免任意约定带来的损害农民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弊
端,本文认为在建立契约为核心的农地使用制度时,应对契约的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定化,通过法律规定农地使用契约的法定条款,并规定不得以约定排除这些条款作强制性规定,同时也可排除一些损害社会公益的农地使用方式。
(三)平衡契约双方地位的法宝——成员权
农地使用制度中的成员权是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有人认为成员权影响了农地使用的稳定性,阻碍了农地的市场化,但成员权能使农地使用制度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如何处理成员权,是农地使用制度改革中比较棘手的问题。
1、成员权法定。有学者认为,农村改革以来农民成员权的观念更加强化, 本文认为应当尊重农民的意愿,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村民的成员权,只有这样才能跟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才有使农民在土地契约谈判中获得与村集体对等的地位,增强农民在农地制度中创新的作用,改变以往制度创新中由乡村集体主导的局面,更有利于农民主宰自己的命运,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农地使用制度。
2、成员权的具体安排。对成员权的具体安排,一般应当将成员权具体化为土地分配权。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地区都还在实行不同的土地承包制,由于集体产权不清晰,成员权目前还只能以分配土地的形式体现出来。
3、成员权与土地的分离。当然,在经济发达,条件具备的地区,农民产生了将成员权与土地分离的要求,这就需要选择新的办法。成员权与土地相分离,固然有利于土地的市场化,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但有赖于经济的发展,及农村集体组织形式的创新,不可强制推行。一般情况下,成员权与土地分离应采取赎买的方式,如反租倒包模式下的做法;获益其他利益替代成员权,如在农地股份合作的苏南规模经营模式中,就是以股份或乡镇企业收入替代成员权。
(四)制度改革的外部条件——加强外部环境的改造
通过前面的讨论,我们认识到现行农地使用制度的很多问题并非由农地制度本身造成的,单纯改造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能根本解决这些问题。例如均田承包制带来的土地频繁调整问题,一直遭到学者的批评,但是市场足够发达,城乡交流的障碍完全消除,农民能进入城市从事比较稳定的非农产业,均田承包带来的土地调整问题就不难解决。但事实上,由于不具备上述假定条件,迫于人口压力,只有以调整土地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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