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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倪昊(7)
五、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改革的评价
多数学者认为对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物权化改革应以农地使用权的模式进行,但在这物权化的道路上,会不会遇到阻力?会遇到多少困难?如何达到这一目标呢?这些问题是我们首先应该思考的。笔者认为这一思路至少存在以下的疑问,需要进一步探讨。
1、 单一模式的用益物权能否适应农村现状?农地使用权模式主张将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单一模式的用益物权。这将意味着农地使用权的类型和权利的基本内容都将由物权法强制性的统一规定。但是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却从未进入学者的视野,那就是这种单一的模式的农地使用权制度能否普遍使用情况复杂多变的中国农村。建国以来公社化的历史恰恰说明,企图在农村推行一种人为设计的统一的制度模式是十分有害的。
由于在不同地区的农村,尤其是沿海富裕地区和内地贫困地区的农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的期待有着很大的差异,因而在物权化过程中很难针对这些问题给出唯一的答案,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例如,沿海富裕地区的农民对土地的生存依赖已大为降低,对农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要求日益增强;而同时在较为贫困的地区,土地依然是农民生存的保障,“耕者有其田”仍然是农民的愿望。这种状况反映在物权法制定中,就表现为对农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抵押成为一种两难的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拟定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提出的农地使用权方案,受到批评最多的就是禁止农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但如果规定农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恐怕也会遭到同样夺得批评。这充分说明单一模式的农地使用权物权化思路很难适应中国农村的现状。
2、物权是否优越于债权?主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学者普遍认为物权化的承包经营权要比债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更优越一些。当然,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但仅凭此还不足以认为物权在价值上就一定优于债权。要评价物权和债权在价值上谁优谁劣,还需结合它们在特定环境下的具体作用。物权固然有优先的效力,但由于物权法定主义带来的僵硬性,使得物权在适应复杂多变的环境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 而这正是债权的优势所在。允许通过合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进行约定,正好可以使各地区根据本地的特点选择不同的制度模式。
至于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是否更有利于农地使用权的保护,我们认为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是指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债权和物权时,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然而由于目前农地使用权有非责任财产的性质,除所有权人之外,其他人实际上无从对农地主张权利,因此农地使用权属于物权还是债权,从这一角度来看并无很大的差别。而且,现实中侵犯农地使用权的主要是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例如政府对农地的不合理征用,村集体擅自解除承包合同等,而这些问题并非是只要简单地通过物权化就可以克服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物权,只要农村的法制环境得不到改善,农民的权利照样会受到侵害。唯一的区别是,原先农民被侵害的是债权,现在被侵害的是物权。权利的神圣性归根到底是一种力量对比所引出的后果而已,中国农村土地权利的问题根本出路在农民与政府力量对比的关系上。农民太弱小,政府太强大,农民即使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更无法在政府侵犯法律界定的权利时去捍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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