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倪昊(8)
3、物权化能否为农民接受?尽管有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为农民设计了许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方案,但很少有人考虑到作为土地经营者的农民的主观感受,很少有人考虑到其方案能否为农民接受。实际上农民最了解农民自己的需要,事实证明农民的许多选择在其所处的环境中是最有理性最富有价值的。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应当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更充分的发挥他们的创造力。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处在发展变化之中,最终发展成为何种模式现在还不知道。而具有一定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农民有一定程度的意思自治,正可以充分发挥农民在制度创新方面的潜力。实践证明,只要给农民一定的自由,他们的创造力是惊人的。在现实生活中,不同地区也确实发展出了不同形式的土地承包模式。如上文提到的六种模式:(1) 农户经营加“大稳定,小稳定”;(2)由山东平度首创的两田制;(3)以机械化集体耕作为特点的苏南模式;(4)以贵州湄潭县为代表的“生不增,死不减”模式;(5)以浙南为代表的温州模式;(6)以广东南海为代表的土地股份制。这些尝试在不同程度上弥补了典型土地承包模式的不足。在农地使用制度领域,制度创新的主动权掌握在农村基层社区和农民手中。法律规定村民集体享有农地所有权,村集体和农民就同时拥有了对农地使用制度的决定权,从原则上说,国家对农地使用权制度的任何干预都与农地的集体所有相悖,物权化的农地使用制度安排只能居于补充地位。
即使民法典中规定了物权化的农地使用权,也不能排除村集体创设其他形式的农地使用制度,因为在法定的用益物权种类之外创设其他形式的用益权利,虽然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仍可以发生债权的效力。
4、是否打破土地之上各种利益的平衡?土地之上体现了多种利益的交汇。从利益的属性来划分,主要包括所有利益、资本利益和生存利益, 从利益的主体来划分,主要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农户利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正是对这几方面的利益进行了相对合理的分配,才极大得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对其进行任何改造都必须要充分协调这一利益群体。而目前的物权化思路对土地上各种利益的平衡并未给与充分的考虑。比如,农地使用权的设想就试图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身性,以使土地能够更有效的加以利用,但这种方案却忽略了农户对土地所享有的生存利益,及土地的社会保障作用。而且,土地之上诸利益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在条件不同的地区呈现出不同的面貌。比如,生存利益和资本利益的关系,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民可能已经产生了转包土地已充分实现其效益的要求,而内地贫困地区的农民可能还需要依赖土地维持温饱。因此,只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做出因地制宜的安排,才能协调不同的利益关系,单一模式的物权化思路不可能满足如此多样性的制度要求。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