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倪昊(9)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契约化构想
基于以上结论,笔者认为在中国现在的国情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改革将会有一定的困难,难以达到其预想的目的。因此,笔者针对现在中国农村的具体情况设想了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契约化构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契约尽量多样化,从而适应不同的具体情况,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克服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从而达到发展农业,保护农民权利的目的。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契约化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同时充分发挥债权灵活性的优点,克服物权过于僵硬的缺陷,从而适应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契约化的原则
1、为农村基层的制度创新保留一定的自主权。当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被法律确认后,实际上农地使用制度创新的决定权已经掌握在村民与村集体手中。但现行制度下,村民的意愿在农地制度的创新中往往得不到尊重,例如在两田制和规模经营的推广过程中就大量发生村集体不顾村民反对强行收回承包地的问题。因此,如何强化农民的权利,提高农民在农地制度创新中的作用,是今后农地使用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
2、 适当下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有效的
法律保障是现行农地制度的一大缺陷。现行农地制度的主要内容多为政策规定,各项法律中只是规定了一个粗略的框架,这是造成上述缺陷的重要原因。但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多样化,制定一部有关农地制度的全国统一的法律非常困难。因此,应适当下放农地使用权的立法权,允许各省区制定适合自己情况的地方性法规。
3、 国家对农地制度进行适当的干预。农地制度的变革应以基层的自发创新
为主,但自发创新的结果未必公平合理。因此,国家对农地制度的创新进行适当的干预,限制一些不合理的土地政策是很有必要的。例如,在两田制推广中出现剥夺农民承包权的问题时,国家的及时干预效果显著。
(二) 以契约为核心改造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下,农地使用制度实际上是在农地所有者(村集体)与村集体成员(村民)之间就如何分割农地所有权而进行的制度安排,其核心实质上就是一种契约关系——村集体与村民之间的关于农地产权安排的契约关系。与物权化思路中的农地使用权设立契约相比,这种契约对农地产权的安排应该有较大的自由度。现实多样化的农地使用制度,实际上也是不同地区对农地权利不同的契约安排的结果。这种契约式的农地使用制度的优势在于充分尊重农民自主选择的权利,能够更好地适应农村复杂多变的环境,因此本文认为未来的农村承包经营权制度仍应以契约为核心的。国家可以通过保护契约的方式,对农民的权利提供保护,认可制度创新的效力,实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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