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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及思考/赵华栋(6)
在古代,秋冬行刑是“天人合一”思想在刑罚执行中的反映。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在此时间执行死刑符合自然秩序的要求。唐、明、清皆秋冬行刑。在现在的一些地方,实践中,将犯人集中在一起执行,或在元旦、春节、国庆前夕统一执行,以强化威慑作用,以为稳定节日秩序创造条件。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节省财产,但并不合理,应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日规定。
5、执行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其目的是为减轻受刑人的痛苦,如果未来科技的发达,有比枪决和注射更为文明和减轻痛苦的方法,以法规定的精神,仍然可以采用。而在我国古代,统治者为强化死刑的威慑作用,历代都出现过一些骇人听闻的行刑方法,如炮烙、腰斩、醢、五马分尸、凌迟、点天灯等等。从人道主义和技术的角度考虑,现行规定是合理的。实践中应加大推行力度,使其更趋人道化,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
6、执行审查
在死刑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必须进行严格审查。进行刑前审查,即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具体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在7日内审查被执刑人是否存在停止执行的情况,若出现“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的”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进行临刑审查,即在死刑执行现场,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和临场监督的检查人员,有职责对死刑的适用进行最后的审查,以防止冤杀与错杀。从制度上限制了死刑,保证了死刑的正确适用。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及相关思考
在中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尚不具备,而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则是切实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
从防止错杀、尊重人的生命权利、推进刑罚的文明与进步以及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等诸方面看,尽量减少死刑的立法,应当成为我国现行刑法完善死刑制度的一个主导动向;扩张死刑的观点既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保留死刑,限制适用,严禁错杀”的死刑政策,在实践和理论上也是缺乏根据的,应当予以严正的否定评价。事实上,死刑并非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唯一手段,更不是最佳、最必要的手段。正视我国现行刑法中死刑立法过于宽泛的局面,尽可能地限制和减少死刑罪名及其适用数量,不仅符合当今世界限制死刑适用并在条件成熟时最终废止死刑的先进刑罚思想和发展趋势,而且也是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死刑虽然广泛适用、但实际收效甚微之实践进行理性思考的应有结论。3根据某一时期犯罪率上升、犯罪分子猖獗的形势变化,适当加强刑法调控力度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和警戒社会上的一些不稳定分子,确有必要。但是,片面、过分地强调刑罚的苛厉,甚至动辄扩大死刑的适用来制止犯罪,是极不明智的。以死刑为手段的重刑化立法,虽然在短期内有利于遏止犯罪,但长此以往必将导致死刑威慑力的减弱甚至公正性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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