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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及思考/赵华栋(8)
3、 统一死刑复核权的行使
根据刑法规定死刑的复核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但为了适应同严重刑事犯罪做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实践证明,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对于及时惩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震慑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经济发展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应看到,死刑核准权下放在程序上为死刑适用范围的扩大开了一个缺口,为保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及判决的正确性,建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在古代,死刑的核准视为国家的重要权力,一般都隶属于皇帝或国家最高司法机构,这一点是值得借鉴的。
4、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刑事司法实践,证明死缓制度是贯彻"少杀"行之有效的政策,使判处死缓的罪犯得到改造,化消极因素成为积极因素,符合我国刑罚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同时,死缓符合世界限制适用死刑的趋势,表现了我国刑罚的特点,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肯定和正确认识死缓制度,高度重视执行这一制度。但不可否认,在实践中也为舞弊提供了一个缺口。众所周知,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虽同属死刑的一种情况,但事实上有着天壤之别。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被人为地任意操纵,赋予了法官很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任意裁量。同时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含义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的任意性很大。司法实践认为,对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情节,或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后态度等主客观因素证明,尽管罪行极其严重,但尚有挽救、改造可能的犯罪人,可适用死缓。为严格控制,建议立法上予以明确。同时死缓也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通过严格的程序去从制度上堵塞这一漏洞。
5、不断随着时代的发展完善和调整
我国的死刑立法应坚持国际化与本土化有机结合的方向,不断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调整,以推动死刑立法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是在充分借鉴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且吸收国际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形成的。从总体制度上讲是基本合理的,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而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坚持现有正确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地根据时代的发展进行调整,以求达到一个相对完善的程度,这才是一个科学的态度。死刑制度是与时俱进的,相信我国的死刑立法会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主要参考书目
1、《刑法学》,翟文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2、《中国刑法读本》,蔡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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