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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宪法学的若干思考/谢维雁(9)
(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中国宪法学
首先,要突出宪法学的中国特色,或者说要实现“宪法学的中国化”。“宪法学中国化”是指外来宪法学的合理因素与中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提倡宪法学对中国社会的认识与具体运用,确立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宪法思想的主体性,形成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与学术风格。 一是要使宪法学针对中国的实际,解决中国的问题。必须明确,西方宪法学虽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适性,但它并不是解决中国问题的灵丹妙药。西方宪法学中的合理因素必须依据中国的逻辑、融入中国的语境,即必须形成“中国的”宪法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要尊重中国传统的社会法律文化。任何法律形式上的移植和模仿都不难,但法律的社会文化移植是不可能的。 而一项法律制度要具有实效或具有生命力,还非得有社会法律文化传统的支持不可。因此,我们必须对西方宪法学理论进行“本土化”的改造,使之为中国的传统所接纳,并变成“中国的”宪法学。三是要形成“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体系。这套理论要按照中国人的思维方式、逻辑结构来建构,并实现理论的体系化,即宪法学的理论结构要完整,要能对中国的绝大多数宪法问题作出逻辑一致的解释。同时,这个理论体系应该是开放的,既允许对先前错误进行修正,又能不断吸纳新的理论。
其次,要建立独立的中国宪法学。一是要使宪法学摆脱政治的侵涉,避免宪法学的政治化。二是要把宪法学与政治学、一般法学区分开来。三是宪法学要与宪法文本保持一定距离。宪法学的独立性还要求宪法学要有属于自己特有的话语体系、逻辑结构乃至思维模式。
再次,要建立中立的宪法学。它是指宪法学所包含的价值应当是中立的。因此,宪法学决不是某一阶级、某一集团或者某一部分人的宪法学,它所包含的核心价值应当对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普适性。
(三)促成宪法学的快速发展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有学者指出新中国宪法学研究存在如下问题:我国的宪法学脱离中国的实际,离中国特色还有一定的距离;宪法学的教材中基本理论部分薄弱,或者说还没有构成一个理论体系;宪法学的体系虽然已初步确立,但还有不少难点和国家实际需要的理论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所研究的成果真正用于实践甚少;对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还不能拿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经过10余年的努力,上述问题的某些方面似有改善的迹象,但问题依旧。近年来,官方对法治的承诺及普法运动在一定程度上突显了宪法的地位。但由于普法运动几乎仅停留在政治宣传的层面上,且由于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宪法解释等制度的缺场,宪法在实效上并没有取得多大进展,宪法学研究也并没有因宪法地位的些微突显而获得相应的重视。总体说来,当下我国宪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宪法学所肩负的使命 及所处地位极不相称。这种状况如果不能得到尽快地改变,宪法学的“幼稚”必将进一步侵蚀宪法自身的“合法性”, 削弱整个法学乃至法律体系的理性基础,最终会危及宪政与法治的价值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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