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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谢维雁(11)

(二)健全宪法解释制度,充分发挥宪法解释功能。

所谓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目标在于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价值。 宪法解释并不是为了创设新的宪法规范,确立新的宪法原则。有人据此认为,“宪法解释并不是宪法发展的方式”。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从逻辑上讲,虽然宪法解释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创设新的宪法规范、确立新的宪法原则,但它并不排除在实践中创设新的宪法规范、确立新的宪法原则的可能性;而在事实上,宪法解释已经成为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理由是:

1、宪法解释促进了宪法理论的发展和宪法实践能力的增强。进行宪法解释的根本动因是解决由于宪法规范、宪法条文具有高度抽象、概括的特征而导致其含义的模糊性、不确定性问题。要解决宪法含义模糊性、不确定性问题,必然要求宪法解释主体对有关的宪法现象进行深入、客观地认识、分析、研究活动,这有利于宪法解释主体更准确、科学地认识宪法现象,提高宪法理论水平。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先进的宪法理论为宪法的发展开辟道路。同时,对宪法含义模糊性、不确定性问题的解决,即宪法含义从模糊性到明晰化,从不确定到确定的过程,本身就是宪法的发展。宪法解释往往是针对宪法条文在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时进行的,宪法解释使模糊性、不确定性变得清晰、确定从而使宪法条文能够直接适用,因此,宪法解释是联系理论与实践、规范与现实的中介环节,它使一些因不清晰、不明确而无法操作的宪法条文变成了生动的、具体的实践,纸上的宪法变成了“活”的宪法。

2、事实上,虽然宪法解释的目的不是创设新的宪法规范、确立新的宪法原则,但从各国宪政实践看,确有一些宪法规范、宪法原则是通过宪法解释创设的。宪法并非法律大全,亦非万法全书,简略的条文自难以无所不包,有时不免于缺漏,便可由解释来补充。马起华先生将“补充宪法缺漏”视为宪法解释存在的理由之一。 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宪法的发展史为我们提供了无数的例证。从“隔离但平等”原则的确立到摒弃,正当法律程序经由单纯的“程序性”含义发展到同时兼含“实质性”含义及一系列判定标准的确立, 都是法院通过解释宪法实现的,甚至被认为是美国宪政“拱顶石”的违宪审查制度也是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通过对宪法进行解释建立起来的。

3、宪法解释具有适应情况变迁,推陈出新的作用。宪法要适应已发生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并非只有修改宪法一种方法。对一些具有较强的抽象性、概括性的条文,可由有权机关作出新的解释取代原先的理解,使之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在不改变条文的情况下,因对宪法进行新的解释而使宪法获得了发展。189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Plessy v. Ferguson案中判决:路易斯安那州“隔离但平等”法令不违反联邦宪法关于废除奴隶制的第13条修正案, 即建立起“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但到195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案的判决中宣布:在公立教育领域中,“隔离但平等”的理论没有立足之地,隔离的教育设施实质上就是不平等的;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是违反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两个案件判决中对同一宪法条文作了截然相反的解释,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它却有力地表明了通过宪法解释发展宪法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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