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谢维雁(12)
4、之所以出现宪法解释不是宪法的发展方式的观点,是由于我国缺乏宪法解释的实践,学者们对宪法解释的意义与功能认识不足所至。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宪法的职权,但由于“宪法解释功能基本停留在理论或理念的层面上,没有转变为现实的制度,” 以致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充分行使这一职权,甚至我们从来没有解释过一次宪法。 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实践中并未真正将宪法当作法律。因此也就无须考虑其条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的适用,当然也就不易出现宪法条款在实施中遇到什么问题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了。二是将宪法修改当作宪法发展的唯一方式。
可见,宪法解释应当成为宪法发展最重要、最经常使用的方式。“最成功的宪法是那些允许发展而又不常改变字面意义的宪法。” 宪法解释的特点是:宪法的发展是在完全不改变宪法条文的情况下发生的,宪法“旧的形式依然存在,但它们已经充满了新的内容。”
但这一方式在我国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国的宪法解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宪法解释主体单一,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权;缺乏宪法解释的程序、解释的标准等规定;未落实宪法解释的具体工作机构。总体说来,宪法解释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
因此,必须健全和完善宪法解释制度,充分发挥宪法解释的功能。(1)赋予更多主体享有宪法解释权,最关键的是要赋予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具有宪法解释权。这是法院适用宪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前提。同时,还要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有宪法解释权。国务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所辖事项也应享有一定的宪法解释权,但这种解释还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撤消。(2)对宪法解释的程序、解释标准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相应工作机构,承担宪法解释的程序性工作。
(三)建立、健全适用机制,积极推进宪法适用。
从广义上讲,宪法的适用是指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 它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由特定国家机构进行的违宪审查活动,以及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当然,在一些国家,违宪审查也是由司法机关进行的。本文所谓宪法适用主要是指宪法在违宪审查及宪法诉讼中的适用。
宪法适用是宪法自主性发展的重要途径。首先,违宪审查对宪法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机关对国家机关、政党、军队、企事业组织、社团和公民的行为是否违背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断的活动。通过对具体法律规范、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联系,宪法规范与具体社会现实相结合,其结果是,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行为被否定并予以排除。这一过程,不仅使宪法确立起自身的权威,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协调得以维系;而且也确保了宪法的独立性,并进而增强宪法的自主性。违宪审查的过程既是一个将宪法规范与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分析的过程,也是一个进一步究诘宪法精神、宪法内涵的过程。同时,通过违宪审查,还可检测出宪法条文本身是否科学、是否适应社会现实等问题,这为宪法发展确定了方向。其次,宪法诉讼对宪法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惟有法律规则以某种方式贯彻到法律案件的具体判决中,法典中法律规则形式才可能是成功的。惟有法官在其判决中重视它(即法典,谢注),它才贯彻下去。” 如果说宪法的制定可看作“法律制度从永恒的‘自然之法’,向原则上可变的立法法之结构性转换”, 那么宪法诉讼则可看作纸上的宪法向实际存在的宪法(即“活”的宪法)的结构性转换。正如中国学者所指出的,宪法“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使纸面上的文字成为活生生的现实而有效的规则。”因为,“检验法律的真实价值或有效性的唯一方法,在于依据法律规范解决利益冲突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过程。唯其如此,才能发现法律的真实价值、矛盾及荒谬之处。” 发现宪法的矛盾和荒谬,是宪法发展的前提。宪法的发展正在于对这些矛盾的消解,荒谬的克服。在诉讼中,“法院必须灵活运用宪法条文以使之切合现实,在必要时甚至为过时的条文创造新的意义。” 同时,在宪法诉讼中形成的判例,也应视为宪法发展的具体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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