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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谢维雁(14)

因此,加强宪法学的研究是当务之急。(1)要加快宪法学的本土化进程。在90年代以前,我国宪法学从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到理论的结构体系都深深地打上了苏联宪法学的烙印。而在90年代以后,西方宪法学理论开始大量输入,特别是近年来,西方宪法学理论在国内日趋占据主流。但形形色色的西方宪法学理论并未与中国的实际结合起来。移入西方宪法学理论的目的,不是要照搬其结论,而是要学习其得出结论的规则和方法,要针对中国的实际,解决中国的问题,最终形成中国的宪法学。 (2)构建独立、多元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具有独立地位的宪法学是宪法自主性发展的基础。我国传统宪法学多从政治学和法理学(宪法学至今还被当作法学基础理论!)角度,而不是将宪法作为一个自身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因此,传统宪法学带有较深的政治释义的痕迹,同其研究对象——宪法一样,其内容为政治所左右。另一方面,传统宪法学而为法学基础理论,名义上似乎提升了宪法学的地位,实则使宪法学成为法理学或法理学的附庸,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因此,建立独立的宪法学是学界在未来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但这并不妨碍宪法学内部理论体系的多元化诉求。传统宪法学的一个根本问题就在于,其内部只有一种理论体系,只有一种解释方法,只有一种表述方式,数十年不变。宪法学必须与宪法保持相当的距离。因此,宪法学绝不能变成现行宪法的注释,它必须具有前瞻性。同时,如果说,我们可以要求宪法的内容统一、协调,对一些问题的表述上整齐划一;那么,我们对宪法学内部的理论,则必须多元化。黑格尔如下的话应对我们有所启迪:“哲学系统的分歧和多样性,不仅对哲学本身或哲学的可能性没有妨碍,而且对于哲学这门科学的存在,在过去和现在都是绝对必要的,并且是本质的。” 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多元化,可使不同理论体系之间形成竞争格局,只有这样才能激发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产生高质量的学术成果以指导宪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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