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吕岩峰(9)
一方面,现代中国是古老的中国的延续,中华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心理、乃至中国社会历史在其沿革递嬗过程中沉积、遗传下来的文化血脉,深刻而牢固地凝结在中国人的骨子里,这使得中国人的法律思维,总是离不开“中国心”的驱使,因而无论是创立法律还是认知与接受法律,总是要以中国的民族特性为土壤。
另一方面,现代中国又是一个开放的中国,一个大踏步地走向世界走向现代化的中国。这是使我们这个古老的国家获得新的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条件。因此,中国需要而且应该了解世界,需要学习和采纳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将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更新和法律调整。这本身就需要我们注意采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范,使得在本质上就具有国际性的中国的市场经济能与国际社会的市场经济相互协调,相互借鉴,促进中国和整个世界的繁荣与发展。
总之,历史悠久、文化深厚的中国正在成为国际社会中愈益重要、愈益活跃的一员,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同时也应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保持一致,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注:
①②③⑥李双元主编《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3~154页,第165页,第3页,第177页。
④李双元:《国际私法的趋同化问题——<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序言》,《法学评论》1993年第1期。
⑤⑦《中国法律年鉴》,1994年,第966~967页,第968页。
⑧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9~90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8~249页。
⑩刘升平、张文显:《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创刊号,第4页。
⑾卢峻:《战后国际私法的新发展》,《中国国际法年刊》,1987年,第21页和第22页。
⑿此类规定,有学者认为是国际惯例;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在冲突规范领域,国际惯例并不存在。笔者认为,它们应属一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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