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江苏高院:挂靠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被挂靠人不承担连带责任/陈召利(2)
委托代理人朱春,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建春。
委托代理人杜冬冬,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龙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庆安镇。
法定代表人杜志琴,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鑫世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世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建春、江苏龙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世航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春、张海涛,被上诉人崔建春委托代理人杜冬冬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上诉人龙腾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9月5日,龙腾公司(甲方)与鑫世航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龙腾公司3#厂房,工程内容为六层框架结构标准厂房一栋及其附属设施,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土建安装等内容,包工包料施工。开工日期2013年9月5日,竣工日期2014年6月30日。合同价款约1700万元。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约定的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由乙方施工达到两层施工建筑面积混凝土浇筑完成七天内,甲方按乙方上报的工程预算量的70%付款;第二次付款,由乙方施工达到四层施工建筑面积混凝土浇筑完成七天内,甲方按乙方上报的工程预算量的70%付款;第三次付款,由乙方施工至框架封顶,甲方按乙方上报的工程预算量的70%付款。春节前按完成工程量的85%付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按乙方上报的工程预算量的85%付款。竣工验收合格45天内,甲方按审计工程量的95%付款。留5%保修金,保修期满按规定退还乙方。甲方必须按期如数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不得借故拖欠,若工程款拖欠超过7日以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工补助和现场机械材料的租赁费约2万元/天。从应付款日起算,工期顺延。连续超过15天甲方仍不能付款的,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停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在承包人栏崔建春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
2013年10月8日,崔建春与鑫世航公司签订一份内部承包责任书,约定:一、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名称为睢宁龙腾电缆标准3#厂房。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范围为施工合同为准。三、项目部经营的责任。1、项目部责任人承包所承揽工程项目的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承揽项目合同所确定的一切履约法律责任。2、项目部责任人对于承包的工程,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否则,公司将依法追究项目部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7、项目部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税费、规费及各项涉建费用。四、公司根据市场与项目部商定,提取工程造价1%作为工程项目企业利润(以最终结算价为准)。崔建春在项目部承包责任人处签字。龙腾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