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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江苏高院:挂靠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被挂靠人不承担连带责任/陈召利(3)
2013年11月5日,鑫世航公司向龙腾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事由:按合同约定完成两层施工建筑面积。内容:鑫世航公司睢宁县轻工业园项目部自2013年8月29日进场以来,在凌城镇政府和贵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克服了雨季施工、前期大清包队伍的更换、农忙期间劳动力不足及原材料采购等困难,在2013年11月6日终于完成了4900平方米混凝土的浇筑。(C区完成3层,A区完成1层,B区完成2层)。施工图上的两层建筑面积约在4580平方米。完成4580平方米的工程预算量合计约550万元整。按合同约定贵公司应支付我公司工程款385万元。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恳请贵公司尽快安排该工程款。龙腾公司在该联系单上盖章,公司总经理陈宝连签署”核复后,办理”。
2013年11月15日,龙腾公司及其总经理陈宝连向崔建春出具承诺书,内容:本人陈宝连是江苏龙腾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在凌城镇工业园建设的3#标准化厂房,由鑫世航公司崔建春总承包施工建设,至2013年11月6日总产值550万元,经双方协商约定2013年11月15日支付工程款385万元,因公司暂时资金周转不开,现经双方协商同意,特定如下付款计划:1、2013年11月15日支付2万元,11月16日支付3万元。2、11月20日支付50万元。3、11月25日支付50万元。4、11月30日支付280万元。以上付款协议本人一定遵守承诺,按时支付工程款,如有违约,公司愿意以凌城标准化3#厂房作为抵押,崔建春有权以1000元/平方米出售,在2013年11月20日开始,同时承担合同违约金2000元/天。该承诺书上加盖龙腾公司公章。后龙腾公司未按承诺书支付进度款,崔建春遂停工并索要工程款。
原审争议焦点为:1、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如何确定;2、鑫世航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崔建春借用鑫世航公司的名义与龙腾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鑫世航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书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无效合同。虽合同无效且涉案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但龙腾公司对崔建春所建工程完成的进度工程量及价款予以了确认并作出还款承诺,故确认本案工程价款为550万元,崔建春依合同约定及龙腾公司的确认和承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二、关于鑫世航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崔建春与鑫世航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但鑫世航公司作为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涉案工程承担质量责任及享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且其违法出借资质也应承担法律责任。故其对实际施工人崔建春主张的工程款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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