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江苏高院:挂靠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被挂靠人不承担连带责任/陈召利(6)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崔建春没有建设工程相应资质,借用鑫世航公司与龙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正确。但崔建春已实际完成部分工程量,龙腾公司也承诺按期给付工程款,说明崔建春已完工程量是合格的,故其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应予支持。对崔建春完成的工程量,虽未进行审计,但龙腾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崔建春出具的承诺书,已对其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并且对还款进度和时间作出了安排,该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龙腾公司理应遵照履行。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龙腾公司欠付崔建春工程款550万元,并无不当。二审中,鑫世航公司主张凌城镇政府已变卖了龙腾公司涉案厂房,并用于偿还崔建春所欠部分工人工资及其它债务,故实际欠付工程款已不足550万元。对此,本院认为,鑫世航公司虽提供了工人工资清单及有关收款收据,但相关当事人均未到庭接受询问,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因此,在崔建春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无法查清凌城镇政府到底为龙腾公司实际代付了多少欠款,故鑫世航公司主张在本案中扣除部分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崔建春承接涉案工程,属于典型的挂靠施工行为,各方当事人对此亦不予否认。被挂靠人鑫世航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出借资质给个人崔建春承接工程,应对崔建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负连带责任。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由于发包人接受挂靠人工作成果,从而产生的向其对应给付的义务。但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从鑫世航公司与崔建春所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书》来看,其实质是通过内部承包形式来达到借用施工资质的目的,实际上崔建春对其所承包工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鑫世航公司与崔建春的关系不是转包或非法分包的关系,而是崔建春借用鑫世航公司施工资质进行违法施工,属于典型的挂靠关系,故原审判决认定鑫世航公司对龙腾公司欠付崔建春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在认定鑫世航公司就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方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鑫世航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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