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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序言/谢维雁(4)

其次,宪法是否有序言,并不是一个原则问题。一部宪法的关键,是要把人权保障确立为其核心价值,要将人民主权、法治及民主作为其基本原则,对权力能够进行有效地约束,并且能够保证宪法本身得到全面实施。在一个宪法止于政治宣言的国度,其宪法序言无论它写得多么美妙动听,多么冠冕堂皇,其与真正的宪政都没有直接的关联。其实,宪法的价值和原则以及立宪的目的等内容,并不是非由序言来表达不可。从根本上讲,宪法的价值是通过所有宪法规范组成的规范体系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来体现的,而不是单纯地寄托于宪法的序言。

再次,是否一定要在宪法正文前冠上序言,从形式上看,是由制宪者决定的;从根本上看,则完全是由不同国家或民族依各自的文化传统、习惯及经验所决定的。有或者没有宪法序言,对宪法及宪政都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当然,也不可否认,如果一国宪法本身拥有序言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重新制定或修改宪法时去掉序言则可能会对该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但是,这实际上主要是关乎人们的心理及习惯的问题,而不全在于有无序言。就我国现行宪法而言,问题的关键不是去掉序言或“将一切非法律规则从宪法中赶走扫尽”,而在于如何使宪法序言的内容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如何将已有的宪法规范落到实处。

我国自《共同纲领》就设置“序言”,几部宪法都将序言作为重要内容,而且宪法序言在我国政治实践中一直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总之,宪法序言已为国人普遍接受。因此,我国宪法以保留序言为宜。

主张不应有宪法序言或应当删掉现行宪法序言的观点显得过于武断,而所给出的理由也经不起推敲。同一般法律规范一样,宪法规范也由条件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这已成为学界的普遍共识。但是,宪法规范并不等于宪法条文,也不是每个宪法条文都对应于一个宪法规范。一个宪法条文可以完整地包括一个甚至几个宪法规范,一个宪法规范可以体现在一个宪法条文中,也可以体现在几个宪法条文中,甚至还可能出现宪法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一个宪法规范的情形。总之,我们绝不能说,“每个宪法条文都必须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我们甚至还会发现,一些法律条文包括宪法条文本身就不包含法律规范,这种现象大量存在。玻利维亚共和国宪法“序言”的4个条文的序号与宪法正文序号连续排列。可见,仅从所谓宪法条文的形式无法判断其是否宪法规范。


第二个问题:宪法序言包括哪些内容?

从世界各国宪法序言来看,其内容大体包括:叙述历史、表达理想;立宪目的和依据;规定建国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使命;人权条款;规定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有的涉及国家体制。 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包括叙述历史、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与指导思想、实现根本任务的内外条件、宣告自身的根本法地位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多数学者对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所包括的这些内容都给予了充分肯定。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宪法序言所规定的内容、文字的叙述方法,及至宪法序言的主要功能,都可以进行重新讨论和审视”。“我认为,宪法序言只需对制宪根据、制宪目的及宪法的重要原则作出规定即可。其次,宪法序言的文字只能是叙述性的,但能否更严谨一些?……再其次,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完全可以作为宪法的正文内容来作出规定,而没有必要在宪法序言中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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