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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序言/谢维雁(6)

笔者提出宪法序言要远离“历史”的一个重要理由还在于:从西方各国来看,其宪法及由宪法所授权力获得正当性、合法性的实质依据,在于赋予宪法以人权价值和确立权力来源于权利的原则。而形式上的依据是民主,即通过民主将权力授予政府并通过定期的选举确定或变更具体的权力行使者。这对我们应该具有借鉴意义。

2.关于意识形态与宪法的指导思想。

台湾学者谢瑞智博士曾以是否附有意识形态为标准将宪法分为“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和“不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即规定有意识形态之“纲要”的宪法。而“不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是指以明示或默示排除规定意识形态的意图,而只以统治过程的力学为内容的宪法。他还列举了以下“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1917年墨西哥宪法强调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德国威玛宪法标榜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混合;1936年苏俄宪法即强调社会主义;1933年葡萄牙宪法及奥国均悬挂天主教的旗帜;西德基本法标榜民主与社会的联邦国;“中华民国宪法”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等。 依此标准,我国现行宪法自然属于“附有意识形态的宪法”。由于认为我国宪法的序言“最集中地体现了党的基本主张和人民的根本意志”, 因此,我国官方一直将宪法序言作为意识形态的主要载体。现行宪法进一步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 这是我国现行宪法作为附意识形态一个最显著的标志。现行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集中而完整地表述了这一原则。也正是如此,才有学者认为,“序言第7段是序言的重中之重,甚至可以说是整个宪法的核心。”

关于现行宪法中的意识形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看法。一是认为,宪法的精神和价值应集中体现在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保障上,而其中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最为关键。意识形态将会妨碍人们思想自由,也会危及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意识形态与宪法的内在精神存在着本质的、不可调和的冲突。因此,宪法不应该附有意识形态。二是认为,意识形态由于具有极强的政治性、某种程度上的集体主义倾向以及所代表利益的单向性和对传统的否定倾向,而与宪法不相协调,因此主张淡化意识形态色彩,以使宪法获得自主性。 具体的主张是,宪法的指导思想要科学,具有稳定性,不得随意改变;同时,指导思想要抽象、概括,只须明确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方向即可。 三是认为,现行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关于指导思想的表述已经很准确、概括,没有必要再加上其他内容。现行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集中表述了四项基本原则即现行宪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具体表述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1999年修正案在“毛泽东思想”之后加上了“邓小平理论”、2004年修正案再加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而将这一表述改变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宪法指导思想是现行宪法中修改频率最高的部分之一。有人担心,宪法的这种修改会没完没了。他们认为,无论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还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发展,都属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或者说是其组成部分,因此,没有必要再单列出来。将组成部分与整体并列,在逻辑上也不妥当。四是一些政治学者担心,宪法序言中“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原则可能因为意识形态刚性而阻碍中国政府市场化、法制化、民主化的治道变革进程。” 他们认为,对四项基本原则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其中一种是对四项基本原则进行“极左”的理解,把社会主义道路理解成计划经济,把人民民主专政理解成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把共产党的领导理解成中共的一元化领导,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狭隘理解导致视法治为阶级之治,这种理解“可以扼杀一切市场化、法制化和民主化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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