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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蔡武
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

一、民事执行的定义
执行,原义是施行、实际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将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而依法进行的活动。包含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等,执行的主体涵盖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
法院的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我国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执行程序共35个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执行程序的有50个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137个条文,还有其他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等等,因其规定均是依照我国国情及执行需要而制定,现代生活中还将陆续出现许多执行新问题,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预见,执行条款还会继续增多。所以,执行法单列为势所需。
民事执行中,有权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称为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执行人。由于申请人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是债权人,而被申请人则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所以,执行当事人双方也分别被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另外,在执行中还涉及到案外人,第三人及协助执行人等。
具体而言,民事执行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一)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进行,在我国是法院,具体一般是执行局负责。
(二)以存在执行根据为前提,一般是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正机关的公政文书等。
(三)经债权人申请。
(四)是国家使用公权力的强制行为,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的根本特性。
(五)一般是实现已确定的私权的程序。原先有段时间说是政府拆迁也归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考虑到拆迁的特殊性及复杂性没有归口法院,显然是符合当前执行的立法及司法精神的。
二、民事执行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执行做以下分类:
(一)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
这是依据执行的效果所作的划分。
1、保全执行是指维持债务人财产现状,以保证将来的终局执行的执行。比如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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