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蔡武(11)
最后,民事执行措施扩张性过大,不利于对执行权力的监督。
“强制执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互对抗的一个关键性阶段。在某些情况下,强制执行也有可能酿成足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社会冲突,正因为如此,立法者不得不对强制执行途径加以规范。立法者的使命就是要在两种对立的强制性要求之间寻找平衡。一方面要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要对债务人给予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只是在235条,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而由于民事执行措施在立法上的不足导致这一规定无所适从。
五、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措施
(一)《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即财产申报制度。
2、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3、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4、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5、可强制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
6、可强制要求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可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8、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债权人可随时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10、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入境等强制措施,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二)追究刑责:《刑法》等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刑事责任
1、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申请执行人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可向法院自诉追究负有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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