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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蔡武(12)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各部门协作的全方位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措施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行
(1)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
(1)限制住宿四星级以上及其他高等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
(2)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3)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
(4)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
4、对失信被执行人投资行为、融资行为等进行的限制
(1)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2)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由人民银行实施。
(3)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
(4)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5)限制设立保险公司。
(6)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
(7)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8)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9)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10)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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