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蔡武(16)
执行担保应注意审查以下几点:
1、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担保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首先是要审查案件是否需要执行担保,如果不存在需要担保的情形,则应不准于当事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要求,可以由被执行人或低收入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书面作担保。
2、有确定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
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与履行义务标的额相当,以保证依法处理担保财产时能切实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提供担保的被执行人或第三人解释清楚有关法律规定,实行担保自愿原则。执行法院应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公示对该担保财产采取的担保措施,以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杜绝产生新的有关担保财产的纠纷,以最大限度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核实被执行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是否产权清晰、有无纠纷、有无抵押、质押等行为、有无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执行标的是否在国家允许的担保范围内,担保物用于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审查担保人是否有担保能力。
第三人书面作担保的,应核实其身份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并确认有无提供担保的经济实力即履行能力,确保担保有实效。
5、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我们碰到过老赖提供的担保人同样是老赖的情况,所以建议还是在执行系统中查询下被担保人有无执行案件等情况)
执行担保是财产的,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其同意为条件,因为直接涉及到申请执行人权益。
6、出具担保书。
7、必要时应对担保人做担保笔录,明确担保应负担保义务与责任。
其内容应包括:a.第三人的基本情况;b.担保对象即给谁提供担保;c.担保责任即一般责任或连带责任;d.担保范围即部分担保或足额担保;e.履行义务方式即分期履行义务或一次性支付;f.担保时间即履行义务的时间约定;g.违约责任即违约后按分期履行金额承担担保责任或一违约则承担全部义务的保证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h.体现担保自愿原则。必要时应对担保人做担保笔录,释明担保应负担保义务与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期限、暂缓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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