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蔡武(17)
(二)一套房执行
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行使异议权,满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客观需要。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笔者所在的法院在上述规定出台后,按省高院的要求,已先后执行一套住房的执行案件30多起,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执行方案:
1、先行查封,调查房产的价值及使用情况,包括是本人居住,还是亲属或者租赁给他人居住。在实现抵押权时,如有租赁的应对租赁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租赁权(在抵押权之后的)依法进行涤除。
2、发出并张贴通知(视情况可多次发出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或实际居住人与法院承办人联系,并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腾房或提出执行异议。
3、张贴公告,告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房屋,如未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将在限定的时间期满明强制腾空房屋。
4、如需强制腾退房屋,则应制定强制房预案,并通知人大、政协、检察、公安、电台、医院等相关人员到场。按照执行预案强制腾房,并拍摄视频刻录成光盘,制作笔录由在场人签字后装入卷宗。
(三)执行工作中的调解
1、学会“听”
(1)了解案件之外的原委
(2)听出当事人关注的重点
(3)找出双方矛盾的落脚点,不一定是钱上的问题
(4)善于打断和总结,避免听几个小时都不知要义
2、找出双方可能接受的几种方案
(1)先说非常离谱的方案,再说深明大义的人可能接受的方案。 (2)不断让当事人自己修改方案,从中找出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其实也是让当事人逐渐死心接受现实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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