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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蔡武(18)
3、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不断地适时地提及当事人的朋友情、同学情、战友情或其他一些相关的人和事,打好当事人的感情牌,尽量让他们回想双方相处好的一面,更有利于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4、适当的时候要利用自己的“权力”一槌定音
(1)可以提示罚款、拘留、向相关部门提司法建议函等(2)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令、银行等相关部门上黑名单等
(四)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均作出规定,民诉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份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属于超标的查封、扣押:   
 1、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比如债务人仅有一处房产作为全部财产,或有两处以上房产,但其中一处或两处房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拍卖物,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按此进行折算,执行财产时,执行标的总额应上浮30%、20%,即约在50%幅度内财产额度,为不属于超标的查封、扣押。     3、轮侯查封、冻结、扣押的标的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轮侯查封还不属于有效查封,并未实际查封、扣押该财产,只有当查封扣押在先的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扣押后,轮侯在先的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才自动生效。所以说轮侯查封扣押的    
财产不存在超标的问题。但当轮侯生效后,就面临着是否超标的问题。所以在制作裁定时,应允分考虑不要轮候查封生效后,出现超标的查、冻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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