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蔡武(2)
2、终局执行也称满足执行,是指使债权人的债权获得实现或者满足的执行。比如依据确定的给付判决所为的执行。民事执行原则上指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为其例外。
(二)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
这是根据执行根据所载债权的性质所作的划分。
1、金钱执行是指实现执行根据上所载金钱债权的执行。为满足金钱债权的请求权,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进行执行。
2、非金钱执行是指非为实现金钱债权请求权而进行的执行,包括交付物的请求权的执行和完成行为的执行。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因实现的权利性质不同,二者的执行方法也有所不同。
(三)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这是以民事执行方法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直接执行是指执行机关直接以强制力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执行,如查封、扣押、拍卖债务人的财产,并以拍卖所得价款满足债权人的债权。
2、间接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不直接以强制力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而给予债务人一定的不利益,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执行。如拘留债务人或者拘传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3、替代执行是指执行机关命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而由债务人负担费用的执行。
(四)对物执行与对人执行
这是以执行标的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对物执行是以债务人的财产权为执行标的。
2、对人执行是以债务人或者应当为债务人清偿债务者的身体、名誉或者自由等为执行对象,从心理上迫使其履行债务。
对物执行中有执行标的物,而对人执行中却无执行标的物。现代社会尊重个人人格,民事执行以对物执行为原则,对人执行仅为辅助财产执行的特殊方法,属于例外规定。
(五)个别执行与一般执行
这是以执行债务人财产范围为标准的划分。
1、个别执行是指债权人为满足或者保全其个别债权,而对债务人财产所为的执行。个别执行的实施,无须债务人不能清偿。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执行即为个别执行。
2、一般执行是指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全体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所进行的执行。如破产程序。
三、民事执行中应该贯彻的的几个原则
(一)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大型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正义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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