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蔡武(21)
明确增加了现实需求迫切、法律关系简单、易于审查判断的几种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情形,主要包括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主体、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以对逃避、规避行为形成精准打击。
明确了复议、诉讼两种救济途径。针对基于出资不足、抽逃出资、清算责任等实体责任需要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复杂情形,明确赋予各方不服裁定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力求在迅速实现债权与充分程序保障、执行效率与执行公正之间找到平衡点。
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使其与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大限度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执行法官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依法,是申请追加还是起诉追加,应该慎重把握;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因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和当事人实体权利是否被剥夺的问题;是申请变更、追加还是起诉追加,执行法官自己应该慎重把握;属于执行规定可以直接申请追加的,可以通过执行听证程序追加。在执行规定中不明确的,实体法或程序法有规定的,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起诉追加,这样可以弥补执行追加的的不足,减少执行法官执行风险,现在都在强调法官办案终身责任制。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当事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七)异地执行应注意的问题
异地执行,由于多种原因,执行起来问题更复杂,困难更多,各地、各级法院对异地执行呼声日益增高,迫切要求规范异地执行,加强协助执行,减少委托执行。
2015年8月26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在南宁召开,会上建议一般案件不应委托执行,确有必要委托执行的,应以事项委托的形式进行委托。由此,异地执行显得尤为重要。但在执行当中应注意以下方面:
1、对符合异地执行条件的,要逐级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异地直接执行本市辖区以内被执行人,应由本院写出书面申请,阐明异地执行理由,连同判决书、申请执行书等原件,一并递交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批;涉及本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以外及本省、直辖市辖区以外的异地执行案件,首先应得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取得本省、直辖市等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即异地直接执行批准通知书),该手续必不可少,一是法院执行机构内部规定,二是到异地执行请求当地法院配合时,当地法院首先要审查异地执行批准通知书,如无该通知书,当地法院执行机构可能会拒绝配合、协助。笔者2012年到云南省德钦县执行就是按此套路来做的,因为当地少数民族多,主要是藏族,来为得半点马虎,当地法院需要我们出示上述相关材料才配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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