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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蔡武(23)
2、法院的协助执行。当前由于委托执行有一定难度,许多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地或者被执行财产地进行直接执行,但人地两生、诸多不便。当地人民法院积极协助是做好执行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对外地法院派来的执行人员,当地人民法院应尽量派人陪同,提供交通工具和执行所需的工具,配合做好异地执行人员的工作,协助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协助外地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协助外地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等。
3、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协助单位主要有银行、金融机构、证卷机构、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执行人所在单位等。如银行所根据法院的通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权所有证、专利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根据法院通知而办理该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作者:蔡武,男,1976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先后在江西省丰城市律师事务所、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工作,现工作于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在法院期间先后从事过执行、行政审判、民商事审判等工作,系中华哲学会会员,法律硕士(JM),国家法官学院浙江分院、浙江法官进修学院兼职教师,先后写过多篇理论性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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