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蔡武(3)
曾有执行法官在执行一民间借贷案件时,申请执行人唐某说被执行人郑某(系一名跑城乡的公交车司机)的女儿谈了个男朋友刘某,这个男朋友刘某家里很有钱。只要对郑某拘留,刘某就一定会拿钱出来替郑某还钱。由于被申请执行人经常打电话并表示要信访的情况下,对郑某先行拘传,郑某的准女婿刘某是到了法院来了,但一听说要还8万元钱本金及相应利息,就退却了。承办人最后将郑某拘留了。几个月后的一天,承办人坐公交车到法院上班途中,司机与旁人谈起他一司机同事让法院执行的没有工作,现失业在家,日子过得比较艰难。其实本案是不应发生的,正常途径是冻结并提取郑某在车站的工资收入,在保留郑某及其需要抚养、赡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的情况下余款用于归还欠款。当然,郑某如果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们也可执行。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民事执行中比例原则是指执行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执行主体还必须选择对当事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民事执行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笔者2013年执行一个批量执行案件。2012年8月份左右,一辆旅游大巴在途经江西鹰潭市高速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集装箱货车相撞,致使客车上9死亡,30几人受伤。判决后,旅游大巴所在的公司依法履行了判决。货车实际所有人朱某、杨某及该货车牵引车挂靠的A公司、集装箱所有人的B公司承担赔偿连带赔偿责任,但拒绝履行。执行人员查明货车司机李某、杨某在经营货车当中二年内发生3起交通事故,已家徒四壁,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在对A、B公司冻结银行帐号后,B公司同意履行判决义务,但需与A公司分担赔偿责任2377969.62元(该款为除去保险公司理赔后尚未支付的款项)。执行人员通过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协助执行,将A公司的两辆集装箱货车扣押至常山县法院指定的停车场内。A公司法人向法院提出将自己所有的两处位于南昌市区的房产担保,让其先将车辆取回运营,保证在两个月内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当时执行人员考虑到车辆运营等各种原因,同意了被执行人A公司的申请,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A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同时与B达成了履行份额协议,让案件圆满完结。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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