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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蔡武(4)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而在民事执行中毫无疑问也应始终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如民事执行中的执行和解、执行担保等等都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
2012年下半年,笔者执行一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时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范某主动到法院交了5000元执行款,并打电话给我说已交了,让笔者查下将案件结了,不要影响到他的诚信度。将案件调出后一看还差5000元未付,因为该案是调解结案的,赔偿款总共计10000元,分二期给付,每期5000元。因被执行人范某未按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第一期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要求一次性给付10000元,但被执行人说第二期给付期限未至拒绝给付第二期赔偿款,执行人员再三向被执行人释明调解书中约定有如被告未按期给付,可就第二期赔偿款一并申请执行,但被告执行人就是拒付,通过原审法官做工作也是不行,期间被执行人又将相应财产转移,使得执行人员一时无法只得执行,而且被执行人患有肝病无法实施拘留。执行人员商讨后,认为案件在审判时是调解结案的,可以组织双方再次调解,于是在镇、村干部的协助下,做双方工作,此时,被执行人提出拒付是因调解结案后,原告违背事实,在村里宣扬被执行人的坏话,所以不愿给付。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宣讲了诚实信用乃做人的根本及相应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当场地从家里拿出5000元履行完毕。
其实,纵观本案件都是在调解中处理的,无任是审判还是执行是体现出要求当事人要一诺千金,诚实守信。而执行工作中,执行人员也应紧扣该原则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尤其是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要贯穿这一原则。
(四)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原本是管理学名词,是组织设计中遵循的传统原则之一。是指组织要以较少的人员,较少的层次,较少的时间达到管理的效果。是成本控制的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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