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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蔡武(5)
经济原则是指因推行成本控制而发生的成本,不应超过因缺少控制而丧失的效益。 选择关键因素加以控制,而不对所有成本都进行同样周密的控制。
经济原则引伸到民事执行中要求民事执行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降低执行成本、纠正执行偏差,要求在民事执行中贯彻"例外执行"原则(如一些特殊类案件特殊执行,比如近几年对企业案件的执行);要求贯彻重要案件重要执行原则(如集中执行涉民生类案件);要求民事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象现在创新机制作用下各类新型执行方式的产生已屡见不鲜)。
2014年10月份,笔者在执行一例民间借贷案件时,申请执行人陈某提供执行线索,说是被执行人周某在江山市贺村王家卫生院内有一批缝纫机设备可供执行,执行人员赶到王家卫生院发现设备锁在各个房间内,通过查询得知该批设备现由熊某掌控使用,执行人员找来熊某说明情况,熊某当即表示该批设备是周某抵押给自己的,并提供由周某出具的书面材料一份。执行人员看后,发现是一份对还款方式附条件的借款合同,只是在借款期间由熊某无偿使用该批机器设备,执行人员向熊某释明法律规定后,当即向熊某出示扣押裁定拟将物品扣押至申请执行人陈某所安排的场所封存。熊某在此时向法院提出因为有一批订单需要完成可否由自己交些保证金,物品让熊某自己继续使用一段时间。申请执行人听后,坚决不同意让熊某继续使用。此时,问题来了,执行人员向分管领导反映遇到的问题怎么解决,应用经济原则答案一清二楚,即由熊某交纳保证金,暂由其继续使用并负保管赔偿责任。
(五)威慑执行原则
威慑最早是指一种军事战略,指一个主要大国以迅速和压倒一切的报复行动有效地威胁其对手。威慑既可以是宏观的理论,又可以是微观的战法。科索沃战争、伊拉克战争都证明了这一点。2003年3月,美国把对伊拉克首都巴格达实施的大规模轰炸称之为“威慑战略活生生的实例”,认为“威慑将成为信息化战争的一种重要战略行动。这种战略行动虽然野蛮,但却是一种能迫使敌人屈服的精确战术。”
威慑执行原则,引伸到民事执行当中,其威慑性可“软”可“硬”。“软”威慑主要针对被执行人的心理防线和认知体系,使其产生心理恐慌从而积极履行义务。一旦让被执行人心理恐慌或因逃避执行而产生焦虑不安,从而最终觉得依法积极履行义务才是正途,便可以达到预期执行目的。“硬”威慑当然是通过一系列的执行措施直接作用到被执行人身上,从而迫使其依法履行执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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