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蔡武(6)
现在,最高院提出的用2-3年基本解决执行难浙江省境内的法院工作已到了总结收尾阶段,各法院无任是采取公安布控、失信人员名单、张贴公告、集中对失信人员罚款等行为,无非都是在积极营造一种威慑力。大家知道现在案多人少情况突出,笔者在执行局4年办了1500多件案件。不说局务工作、庭务工作,单就这些案件,除去节假日平均每天二件,如果每个案件四必查后都要再通过其他执行方式,如银行划拨、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我们就是再增加一、二倍的人员也无法完成执行工作任务。怎么办,就是要形成威慑执行,统一部署对有钱不还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甚至于追究刑事责任,迫使更多的人主动还款。
(六)人权保护原则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障与维护已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理想和共同追求目标。我国的这一举措,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规定的精神。实现这一理想目标,建立温暖而富有人性的执行制度则势在必行。
世界各国民事执行立法中所关注的主要内容一般都是在民事强制执行中,通过对执行方法和手段的完善及优化,以最适当的执行措施达到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目的。民事执行措施采取的适当性与时效性等等,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间、程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依赖于各种执行措施之间适用的多样化、合理化、迅速化,以期提高债权实现的实际效果。
不少国家的民事执行立法中对债务人适用有关强制执行措施时都体现了对债务人基本人权保护的理念,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58条规定,在夜间、星期日与节假日实施执行行为时,只能根据初级法院法官的特别命令准许后才能实施。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519条规定,查封不得在节假日进行,除非获得独任法官的批准。而法国则对限制查封的时间要求更严格,在早上六点钟之前或晚上九点钟之后不准扣押,星期日或法定假日也不准扣押,特别批准的除外。
而我国在实务操作中,“凌晨行动”“集中执行”“联合行动”等等花样百出。执行机关可以自行决定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利用节假日、休息日和夜间执行常常被作为典型经验。这种只注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忽视债务人人权的做法,实际上是对债务人人权的侵害。对禁止或限制查封的标的物范围的规定不够详细、具体,范围较窄。对债务人应享有的诸如受教育权等关注不够,亦未涉及到宗教信仰自由、社会风俗习惯等内容。而许多国家的法律对禁止或限制查封的标的物范围作了详尽的列举式规定,其中既涉及到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及其他人员在一定期间内的基本生活用品;也涉及到债务人从事职业、技艺或手艺所必需的工具、物品或书籍;还涉及到债务人接受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等;以及神圣之物和用于宗教礼仪的书籍、物品等等 。例如美国“大多数州慷慨地对债务人的财产给予豁免,诸如债务人的住房以及工作所需的汽车。这一豁免规则反映了对判决债务人的同情,他们被想象为受到贪得无厌的债权人压榨的老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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