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蔡武(8)
2. 顺序原则,是指执行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的顺序进行活动,具体的规则是:执行程序不得颠倒,不得跳跃。
3. 效率原则,是指设定执行程序应当确保执行权在行使时具有一定的执行效率,因此应当确立时限、代理、不停止执行、紧急处置、排除执行障碍以及执行协助等制度来保障效率的实现。
4. 参与原则,是指执行程序应当尽可能为执行当事人提供参与执行活动的机会,从而使执行活动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参与制度包括听证、案件当事人的申辩权等制度。
5. 程序合法原则,是指执行主体实施的执行程序应当合乎法律尤其是宪法有关人权保障的基本规定。
6. 程序合理原则,是指执行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尤其是执行主体不得任意滥用执行程序权利,任何自由裁量的行为都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并接受法律的控制,具体内容包括,执行主体所选择的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必须符合客观规律或常规,具有科学性;必须符合社会的一般公平心态,具有公正性。
四、民事执行的措施
(一)民事执行措施的定义及其基本分类
1、民事执行措施的定义
民事执行措施又称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它是指国家赋予了执行权力的执行机关有权采取和使用的让生效法律文书中具有执行内容的判断得以实现的手段与方法。
2、民事执行措施的基本分类
民事执行措施可以依据不同标准加以分类如下:
(1)根据执行标的性质不同,可以将民事执行措施分为对动产的执行措施、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和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措施;
(2)依据债权请求权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执行措施分为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对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措施;
(3)以执行措施的功能与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执行措施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处分性执行措施以及其他执行措施;
(4)依照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是否直接作用于执行标的,可以将民事执行措分为直接执行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3、民事执措施的基本特征
(1)强烈的法定性
民事执行措施的适用是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落实与调整,直切影响着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执行机关在实施民事执行行为时,只能根据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依照案件执行的实际需要从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中进行选择,法律未加规定或认可的手段与方法即便对现实有用也不一定能适用,否则就可能构成执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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