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执行的司法性与实际操作/蔡武(9)
(2)浓厚的强制性
民事执行措施是国家公权力在执行上的体现,它不以被执行人的意志为前提,被执行人只能服从,若反抗执行措施的实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故又称为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的强制力不仅直接作用于被执行人,而且凭借其以维护执行行为根本的扩张性能,在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下也会作用于与民事执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甚至更广泛的人群。
(3)具有程序性
程序公正是民事审判阶段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一定的意义上来看,民事执行既是对审判结果的保障,也是一定程度上对审判的延伸。在民事执行阶段同样做到程序公正。在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要求民事执行人员应当根据社会正义规范自己的执行行为,严格遵守程序,认真听取当事人及案外人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平等公正地对待当事人。不得随意颠倒实施顺序。例如,在对金钱请求权的执行中,应先提取被执行人的现金或存款;当其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金钱债权时再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只有当债务人仍不能实现债权时才能将查封、扣押的物品予以拍卖或变卖。
4、民事执行措施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民事执行措施是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主要是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处分手段,具有法定性、程序性和强制性。除去拘留外,一般并不具有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进行惩罚的属性。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故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处罚和制裁手段,具有排除性和惩罚性的作用。
(2)目的不同
民事执行措施适用的目的在于强制债务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着眼的是民事实体权利;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目的在于及时排除程序中的障碍,保障民事程序的顺利推进。
(3)适用的条件不同
民事执行程序是以债权人提出执行申请为前提(个别案件也可由法院主动发动),符合执行条件者法院才会发动执行程序。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则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妨碍民事诉讼的要件,它无须任何人申请,法院会主动地视其情节采取措施予以排除或处罚。
(4)适用的对象不同
民事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则较为宽泛,该行为人可能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能是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还可能是与案件无关的案外人。只要他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并符合构成要件,法院均可对其妨害行为采取制裁措施。
总共2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