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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作用的有限性/王能干(4)
(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虽然接受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但对国家的“国际罪行”固有的管辖权的冲击,并不符合国家同意的原则,特别是对有些小国产生的疑虑,这也是许多国家不愿加入其中的重要原因。因为国际犯罪虽然具有国际性,而很多国家的国内法还是对国际犯罪加以法律制裁了的,因此,对于是适用国内法还是适用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需要一个国家予以衡量。而一味地适用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必然会对国家的主要产生冲击,甚至干涉了国家的内政,因此,这点是国际刑事法院特别值得考虑的。
(三)在联合国宪章中已经存在追究国际犯罪的相关规定,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对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力产生了极大的挑战,至于是否背离或者修正了安理会的权力,则尚有待研究。
(四)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赋予了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不利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广泛接受或支持。因为一个国家是否要追究国际犯罪,应该有一定的裁量权。而这种权力如果完全赋予给国际刑事法院的话,肯定会损害国家的司法主权,造成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不信任。
(五)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对管辖权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对国际犯罪的打击作用。如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个人的国际犯罪行为进行起诉,而一些民族激进组织、披着合法外衣进行国际犯罪行为的组织、恐怖组织的行为则往往会以此为理由逃避其法律责任;再如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为数极少的国际犯罪行为予以惩处,而综合目前世界上的国际犯罪行为来看,远不止这些,因此,要加大打出国际犯罪行为,就必须扩大其惩处的犯罪种类。
(六)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犯罪案件的调查及起诉,必须加强与当事国的合作,否则,在提取证据、捉拿犯罪行为者等方面就会存在极大的困难,从而使案件的调查流于形式,不能产生应有的实际效果。如国际刑事法院虽然应乌干达总统穆塞韦尼的请求,正式决定了对“圣灵抵抗军”的罪行进行调查,但能否找到并逮捕“圣灵抵抗军”领导人却是最大的问题,而有些国家并未成为法院的缔约国,如何争取他们的支持,同时又不侵犯别国的主权,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五、对扩大国际刑事法院作用的探讨
要加强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充分发挥该国际组织的职责和功能,大力打击国际犯罪,保护人权,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应采取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态度,使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越来越大。虽然国际刑事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第一起案件的调查,但国际社会也不能对其寄予太大的期望,应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逐渐完善法院的各项功能,使其国际地位、国家认可程度有所上升,否则,欲速则不达,急于求成反而会使其良好的开端得不到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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