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刑事法院作用的有限性/王能干(5)
(二)应尽量完善规约条文的内容,堵住其漏洞,删除其不合理之处,努力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相适应,特别是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内政等条款要慎重修改,以免引起更大的国际争端。
(三)要完善规约中关于“犯罪要件”的条款,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上制定出统一的法律标准,更好的打击国际犯罪行为。
(四)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性质,只能视为是对国家管辖权原则的补充,而不能单纯的依靠国际刑事法院来处理所有的国际犯罪问题。
相信通过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不断完善和补充,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才会越来越大,其在国际间协调处理事务的能力也会越来越强。
引注:
①参见《国际刑事法院》第2页;
②参见《武大国际法评论》第350页;
③参见《国际犯罪与责任》第318页;
④参见《国际犯罪与责任》第319页。
主要参考书目:
1、《国际刑事法院》,高燕平著,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出版;
2、《国际刑事法院研究》,王秀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3、《国际刑事法院专论》,赵秉志、国际刑事法院专题国际学术研讨会 合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4、《国际犯罪》,博萨尔、黄晓玲 合著,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出版;
5、《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研究》,黄芳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出版;
6、《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马进保,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7、《国际犯罪与责任》,马呈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8、《国际人权法》,汉弗莱.庞森、王民 合著,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出版;
9、《国际刑法与国际犯罪专题探索》,赵秉志、陈弘毅 合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10、《武大国际法评论》(第1卷),黄进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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