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基本原则确立/黄建华(11)
至若刑法基本原则,如笔者前面已经论述,公正、人道、秩序才是其根本价值所在,也是刑法之根本价值点。不言而喻,刑法基本原则之所以以公正、人道、秩序为根底,亦是由其调控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注定的。在这种社会关系中,罪的有无、大小、轻重及制裁、保护并及如何制裁、保护皆关乎一个“度”也就是正义和公平的问题;而一旦涉及当事人则必有人的基本权利的问题,即人道这一根本问题,所有这些总体上又有涉于社会的整体安定有序的问题,即秩序。故此刑法基本原则必以公正、人道与秩序为价值起点。
不过,二者在价值体系上虽各有侧重,仍然难免共存相交之点。正义、秩序作为全部法律部门的共产和原点,亦为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公价值”,因为法的存在意义也不能越出此界而自成天地。
功能比较
“我们一旦认定法律原则是不同于法律规则的独立的各种准则,我们马上就会发现它们就在我们周围,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影响。” 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国内法中具有最显著影响力的部门法基线,必然有着极为重要的功用可能。二者参观互较,可得出以下要点:
其一,从这两大基本原则的功能依托的形式上看,分别之处是较显眼的。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托体于刑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一般与习惯无涉;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不但在民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中可寻其踪,而且也会寓于习惯之中,如行业习惯、公序良俗等。这也反映出二者“刚性”方面的差异。
其二,从这两大基本原则的功能的发挥渠道看,也别有道理。刑法基本原则发挥其功能,鉴于其较大的强制性和低明确度,一般不直接通过个人的蹈循遵依来竣其事,常须以立法和司法为中介;民法基本原则,因具较大明确度和可操作性,甚至可以作为行为人的行为尺度;而立法、司法途径则与前者共之。
其三,从这两大基本原则的功能与道德平面的高下看,情况也是不同的。刑法基本原则是对社会重大恶性的节制或惩罚,同时这种被节制与惩罚的恶性易于违背道德甚至常去之甚远,而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仅是止住这种重大恶性,使之不至于为害或再为害,因而去道德的“向善”之要求自然是长途。民法基本原则却不然,它有明显的“善”的要求,如诚实信用之类,故而,从整体上来看,民法基本原则则的功能最能触及道德或护垒道德,因此最具道德“水拔”。
其四,从这两大基本原则的功能与经济利益的及身的程度看,二者也截然分道。刑法基本原则处理的是“罪”与“罚”的相关问题,最终达到的是预防犯罪、惩罚犯罪者、保护受害者,所以一般不直接与利益的得失增损挂钩,与经济利益关联尤寡;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则当然与经济利益脱不了干系,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私法性质这种法律基因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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