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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要式性之质疑/金荣标(6)
六、 结论
合同的成立唯一要件是当事人合意,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要件。要式要物性不应当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要式要物性的作用,其功能在法律规范中体现为生效要件、对抗要件或证据要件等功能。合同成立的非要式性可彻底区分其与合同生效的不同,合同成立后生效之前,若只是缺乏特定形式,当事人双方分别有补正合同形式的义务和权利。这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贯彻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原则,以达到合同称成立的一种应然状态。




参考文献:
王家福、梁慧星《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一版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张力著《新涉外经济法通论》,中国工人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张传读主编《民事合同审判热点》,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0第1版
徐炳著《买卖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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