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治”与“法律权威”/金钟一(5)
所以,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是法治的前提,无论它是以法典为主导,还是以判例为主导。
2.法律为公众所知晓,同时为公众所遵循——“良法”的必备要件
富勒指出,“为了让规则的接受者知道他们被命令去做什么,命令必须是公开的、协调的、不矛盾的、清楚得足以明白的,而且不能改变过快;为了规则的接受者去做他们被命令去做的事情,命令必须是可预期的、不相矛盾或抵触的,并且在物理上、精神上或环境上不是对被命令的人来讲不可能遵循。”
具体分析说来,首先,法律必须是“公布”的,这是法律可循的前提。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将法律藏于官府的做法只会导致权势者借助法律的“神秘感”行人治之实。因此,法治的一个要素,必然是法律向公众公布,昭示天下,让民众知晓其内容,知道他们行为的指导要求,哪怕“百人里仅有一人去了解公布的法律,也足以说明法律必须公布。”此外,法律必须公布,晓之以民众还有两个原因:其一,人们通常不是因为直接了解法律而是因为仿效了解法律者的行为样式而守法,故少数人的法律知识可以间接的影响许多人的行为;其二,法律只有公布后才能由公众评价并约束其行为。正所谓“守法者,非知立法之意者不能;不知立法之意者,未有不乱法者也。”
其次,法律可被遵循还应具备以下品质:
第一,法律必须明确,无内在矛盾。知晓是遵循的前提,然则,法律本身的严密性是法律可依以及按照法律的要求正确行事的内在要求。否则就会“知而无所从”,其实质是对法治的破坏。法律明确是让受众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法律无内在矛盾,则要求法律条文本身不自相矛盾以及几个法律之间应该尽量避免相互冲突。对于后者,公认的解决之道有诸如,“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基本法优于派生法”等处理原则。
第二,法律稳定。这并不是否定法律应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动,及时的废,改,立。而是指频繁改变法律,会使民众感到难以学习和遵守。一方面破坏法律所应有的确定性、可预期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则会造成社会的权势者通过法律侵害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尤其是保持宪法的稳定对于一国的法治至关重要。
第三,法律可预期。即法律应不可溯及既往。因为,法律如果溯及既往,则意味着,你今天吃饭的行为至少在理论上存在着在某一天被法律规定为非法行径的危险。那么你还敢不敢再吃饭了?没有人能遵循溯及既往的法律,因其行动时该项法律并不存在。因此规则之存在须在时间上先于按规则审判的行为。
法律可预期性是支撑法治价值的一个较为关键的要素。如前所述,溯及既往必然会大破已然事实的时空性,导致秩序的颠覆。这显然与法治相违背。这样的法律也难逃“恶法”的罪名。因此,既不能制定也不能使用溯及既往的法律。即使不得不为,亦要慎重而为,不能违背法治之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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